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 > 正文

评论:构建和谐社会: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2:10 新京报

  □朱青郭雪剑(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温家宝总理曾强调指出:“建设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使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上述讲话阐明了这么一个道理,即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水平,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扶助力度。为使更多的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此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再次适当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

  1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国际经验

  多数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过渡时期,社会矛盾将处于高发时期。如果能够较好地协调平衡各种矛盾,则会迎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正处于上述过渡时期,如何能够有效地抓住机遇,避免所谓的“拉美现象”,则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够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增长并不等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统一。斯蒂格利茨在《全球化及其不满》一书中认为:“发展不是帮助少数人致富……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转型,要能够改善穷人的生活,使得人人都有机会获得成功,并且能够享受良好的医疗和教育。”多数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过渡时期,社会矛盾将处于高发时期。如果能够较好地协调平衡各种矛盾,则会迎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正处于上述过渡时期,如何能够有效地抓住机遇,避免所谓的“拉美现象”,则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够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初次分配将主要由市场机制主导,人们按其投入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参与收入分配。当部分居民由于年老等原因而不能通过初次分配获得收入时,假如没有主要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机制,他们不但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甚至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某个具体的国家地区,都存在着如下现象:一方面经济增长使得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和福利水平较快提高,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却相对下降,相对贫困现象不断涌现。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造成部分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二战后,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对贫困的问题。通常,西方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结合职工工资、物价水平或其他经济因素定期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变动是调整的主要参考因素,并且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侧重。在养老金水平调整的方法上,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只是程度的不同。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多数发达国家针对所有收入或资源低于一定水平(低保标准)的社会成员的收入保障机制。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过程中,如何确定适当的低保标准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起初,西方国家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来计算低保标准,这种方法通常也被称之为“市场菜篮法”。

  2我国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机制及历史回顾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每年都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伤残人员、“三红”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3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1999年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程度地调整了低保标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财政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努力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近年来,我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同步,且调整幅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1995年起不再与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同步进行,其调整幅度是综合考虑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每年都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残疾军人、“三红”、“三属”抚恤补助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伤残人员、“三红”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3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遵循的是”市场菜篮法“。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低保工作力度,加大财政对低保的支持力度。1999年,全国统一按30%的比例提高了低保标准,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此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程度地调整了低保标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考虑到各地区间财力不平衡,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每年都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基金。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

  在财政实力增强的有力支撑下,此次调整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与历年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更大,中央财政的补助规模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着力促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需要强调提出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既要考虑到自身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更要认识到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

  和谐社会是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能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是其重要标志之一。从调整机制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问题的高度重视,保证了社会保障对象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是世界上同期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05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18.23万亿元,与2004年相比增加9.9%.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镇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亦随之稳步提高。近年来,我国城镇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较大,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18364元;较2004年增加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1998年以来,我国物价水平也相对稳定。

  由于有些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由一般性税收筹集资金,比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必须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年均增长17.6%.2005年财政收入达到31627.98亿元,比2004年增加5231.51亿元,增长19.8%,绝对额超过了1994年的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4年的11.2%提升到2005年的19.9%.(注释:高培勇《财税形势财税政策财税改革(上)》,《财贸经济》2006年1月)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达1724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4.54%.在财政实力增强的有力支撑下,此次调整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与历年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更大,中央财政的补助规模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着力促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是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在坚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前提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连续提高基本养老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

  二是适当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现行政策,残疾军人、“三红”和“三属”等优抚对象的生活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鉴于近年来,无论是职工的工资水平,还是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因此,优抚对象的待遇水平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是适当提高移交政策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待遇标准。

  四是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在物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菜篮法”确定的低保标准和低保人数具有相对稳定性,此次调整政策规定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而不是低保标准,并注重适当向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倾斜,目的是在低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使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适当提高,让困难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最后,需要强调提出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既要考虑到自身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更要认识到外部市场经济环境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比如,偏高的低保标准,可能会对促进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引起福利依赖,带来“养懒汉”的问题。

  因此,从长远看,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及其与收入分配政策、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并统筹考虑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

  ●参考文献

  1.朱青《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2.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

  3.邓大松《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2月。

  4.项怀诚《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5.侯文若仇雨临,《社会保障国际比较》,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

  6.宋晓梧《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2月。

  相关专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