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两种政治哲学解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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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6:38 人民网 | |
契约论视角下的和谐 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肇始于康德,在历史上长期蛰伏于功利主义,上世纪后半叶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而被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以赛亚?伯林、阿马蒂亚?森等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复活。契约论将对最终结果的关注转移到个人获得最终福利的过程及其权利上来,因此也被称为权利至上主义。根据森开创的权利方法(entitlementapproac 契约论认为,首先,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有一个相对公平的个人资源禀赋,即公平的起点。毋庸质疑,每一个人的出身和智力都存在差异,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这种差异在功利主义那里就有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巨大福利差异。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尽管这种差异本身并非不正义,但如果社会放任这种差异的存在甚至纵容它在个人随后的成长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却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起点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是要将所有人的起点人为地变成一致,而是一种最低限度地调整,表现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物品的权利。这一基本物品包括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水、健康、交通、通信、能源、教育等等。其范围由一个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过程加以确定,因此可以得到全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物品的范围也应当相应增加。这一公平的起点和基本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即为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一个和谐的社会还应当有一个全体一致同意的交换权利映射,即公正的程序。契约论者认为,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已经并且必然造就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难直接判断谁的利益正当并应当受到保护,谁的利益错误而不得不被否决。简单的将这些利益主体的福利进行加总、最大化,然后进行假象的甚至是真实的补偿并不能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契约论者提出,尽管在最终的福利结果上人们可能存在冲突和对立,但是,人们却可以在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程序上达成一致。因此,契约论者放弃了直接对最终的福利结果的最大化,转而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并且,在实践上,就程序达成一致相对于最终结果的重新分配或补偿而言更加容易实现。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进一步指出,这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是一部全民一致同意的宪法,在更加具体的层面上,则是从这一宪法中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第三,公平的起点和程序可以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theveilofignorance)之后取得。由于我们每一个人在出身、背景、阅历、能力、教育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可能会对这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应当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状态而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具有了太多与个人具体情况有关的信息,这些具体信息使得我们无法摆脱个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地位与环境而达成一致。因此,通过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放弃有关个人社会地位的具体信息,让我们处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状态之中,在所谓的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这时,我们就很有可能就一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达成一致。在实践中,这种无知之幕可以通过全体社会公民的参与、讨论、磋商、谈判、体谅、妥协等机制来加以实现。 在契约论的视角下,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也不是如功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地将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社会。而是一个具有公平的起点和程序的社会。这个公平的起点和程序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由于人们先天的智力水平、家庭出身、后天的努力程度和机遇等的不同,最终的结果必然存在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是一种不和谐。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共选择而全体一致地认为,社会已经尽最大努力对先天的差异进行了必要的补偿和调整,在公平正义的程序的保证下,结果的差异是人们不同努力程度造成的,是可以接受并应当加以保护的。 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从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两个视角对和谐社会这一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对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可以说基本上受到功利主义的指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一种通俗表达。在这一哲学思想的指导下,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确实得到了巨大的提升,然而,与此同时也损害了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忽视了他们的权利和声音,造成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冲突凸显的背景下,减少对最终福利结果的关注,逐步转向程序的公平和起点的公平,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和竞争秩序,应当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1】【2】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代表人民网立场)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王冰相关专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