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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运行;公民依法办事。和谐社会的实现,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

  树立法律权威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的工作变得十分现实、
十分紧迫、十分繁重。因为和谐社会是动态的,要在调节中才能实现。而我们当前面临社会转型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人们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各种利益多元化。方方面面的问题,错综复杂的矛盾,形形色色的纠纷,使传统的伦理道德难以胜任社会调节的角色。例如当前突出的安全生产、重大案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矛盾,已远远超出了传统伦理道德调整的范围和能力。即使涉及到其他诸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在法治社会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最终还是回归到法律层面上调整。因此,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树立法律权威上面临的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树立都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我国法律权威的实践也遇到诸多挑战和难题。

  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以人治为主导的法律思想文化传统,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无论是社会管理者或是普通民众,都习惯把权力视为最高权威。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应该说立法的步伐是很快的。但从形势发展的需求上看,不少法律还未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使得不少矛盾纠纷无法可依。

  树立法律权威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树立法律权威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树立法律权威最关键的是人,因为人的法治理念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然而,塑造公众的法治理念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就我国国情而言,公众法治理念的增强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法制教育。我国已进行了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普遍提高。在“五五”普法中,要以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重要内容,使法律至上的理念根植于人们灵魂深处。

  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要能够有法可依。要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二是要实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帮助公众自觉用法,依法解决纠纷,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同时强化执法者的法律操守,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服务和违法追究机制,既为有法必依提供外部环境,又体现法律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的威慑性,引导整个社会迈入有法必依的轨道;三是要做到执法必公。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制和执法督察制,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权责和程序行使职权。四是要落实违法必究。要在全社会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要加强和完善对违法行为发现、追究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监督、查处和保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以权扰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腐败现象的监督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对干涉执法、放纵违法等不良现象进行舆论监督。

  树立法律权威必须领导重视、全社会积极参与。树立法律权威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党委政府主导和实施。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相关部门做好树立法律权威工作的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树立法律权威工作中的作用。对树立法律权威工作,要做到有组织领导,有目标任务,有方法要求,有检验标准,有保障措施。要动员社会各层面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树立法律权威的工作中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使树立法律权威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早构建起来,为和谐社会建设打好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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