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是“阴亲”彩礼公婆儿媳孙子均有权分享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4:24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沾化讯(通讯员李新合)牟某因工伤事故死亡后,其父母与妻子张某因分割抚恤金闹上法庭。9月5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令牟某的父母付给张某及牟某之子抚恤金共计11万余元。 张某是阳信县劳店乡某村姑娘,经人介绍与沾化县大高镇某村青年牟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他们便同居。2004年农历十月,张某生一男孩牟甲。2005年5月16日,张某 与牟某登记结婚。2006年2月15日,牟某因工伤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他所在公司与张某及牟某之父达成一次性抚恤协议: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照顾等共计20万余元,此款由牟某之父领取后保管。处理完牟某的丧事后,张某要求分割抚恤金,其公婆则以此钱要给儿子找阴亲为由拒绝。张某(也代表牟甲)便一纸诉状将牟某的父母推上了被告席。庭审中牟某的父母辩称,如果张某不改嫁,就把绝大部分抚恤金给张某和孙子牟甲,如果张某改嫁,这笔抚恤金就要用于牟某找阴亲的,不能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的父母、妻子张某和儿子牟甲依法均系牟某的近亲属。牟某因工伤事故死亡后,用工单位所赔偿的抚恤金,具有物质赔偿和精神慰藉的双重性质,牟某的以上近亲属均有权分享。再者,婚姻自由也包括再婚自由,张某改嫁与否,是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阴亲”是封建迷信的产物,为法律所禁止,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因此,牟某的父母以张某不改嫁作为给付张某抚恤金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