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5大风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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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9:32 新文化报 |
■资料 计生政策发轫时 1980年2月2日
国务院副总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慕华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新风尚座谈会上讲话时说:只有逐步做到城市95%、农村90%的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本世纪末我国总人口才能控制在12亿左右。从这次座谈会开始,“只生育一个”的提法,就和12亿的目标联系在一起。 1980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而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生两个孩子,对少数民族更可以适当放宽一些。”自那时起,中国城市对生二胎开始严格控制。 1981年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宪法也把“推行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下来。 1981年10月
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第122次会议,会议认为,城市仍应继续坚持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在农村则要根据实行责任制后的新情况,制定一个能为广大农民接受的长期政策,当时有两个方案向各省区市征求意见:第一,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允许生两胎,杜绝三胎;第二,一般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批准生两胎。 1982年2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11号文件提出:“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中央11号文件中“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是特指农民第一胎生了女儿的。但是,由于这一提法只有高级干部知道,而省市以下的地方干部并不了解其实际含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执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4年1月19日
在连续数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中央在1982年11号文件中强调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都未能得到正确传达和贯彻。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对“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产生误解,中央书记处又给国家计生委党组一个内部通知,再次明确指出:我们关于计划生育的实质,就是要逐步做到,除城市、城市郊区外,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要逐步做到允许第一胎生女孩的再生第二胎。从长远看,如果能切实做到杜绝多胎,则允许生二胎并没有多大危险。 1988年
和80年代初每年大约700万妇女进入初婚年龄相比,80年代中期以后每年进入婚龄妇女超过1200万。人们并不懂得这一点,但都看到了周围新生育的孩子增加了。全国“两会”期间,有人提出要求回到“一胎化”。 此后的10多年里,虽有争议、摇摆,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基本上建立在“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该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终于使现行生育政策获得国家法律的形式,标志着党的现行生育政策具有了国家法律的地位。本组稿件综合《瞭望东方周刊》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