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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五种可能的“退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44 人民网

  人民网9月15日电“百万人反贪腐行动”今晚“烛光围城”,9月15日后有持续不断的游行,而绿营也不甘示弱,明天发起挺扁集会。台湾《中国时报》今日社论说,这么大规模的群众被动员起来后,后续究竟应如何收场,绝对是值得严肃对待的课题。

  社论指出,首先值得正视评估的,就是这两起大规模群众运动,到底会不会带来冲突、动荡。从理论上或过去的事例来看,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但是人民集会结社表达对时

局的看法主张,既属台湾“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我们觉得因为担心动乱,而强行予以压抑或甚至镇压,完全没有必要。

  不过,从不少人的忧心,倒也凸显群众在行使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就是不能以造成社会动乱伤害为代价。这一点不只是为民主社会的公民所应共信共守,群众运动的带头人,不论是反贪腐倒扁总部包括施明德在内的领导人,或是“台湾社”、绿营的头面人物,都应该自觉的负起完全的责任。所幸截至目前为止,不论是“倒扁”或“挺扁”阵营,倒是异口同声强调一定遵循和平,非暴力原则行事。如果大家确能遵循,这样的集合、游行,其实是民主社会的常态,自然无需过虑。不过,如果失控,其责任追究自不应轻贷。

  群众集会表述政治上的主张,看法,虽然受到台湾“宪法”的保障,但除了把群众集会变质为暴力冲突,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之外,群众运动所诉求的标的最后如何达成或化解,也就是俗称的“退场机制”,遭到暴力镇压自非大家所乐见,升高为“颜色革命”,以台湾当前的政经社会结构来看,似乎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既然群众运动不可能也不应该无止境地耗下去,但眼下又似乎难以令集结的群众在一无所获下自动解散,因此寻求一种可为各方所接受的“退场机制”,也就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

  社论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群众运动的发起,意在表述一种主张、看法,但要获得解决,仍需透过政治协商。本来,在遇到人民意见重大歧异时,“国家元首”是最佳的仲裁者,而应主动出面邀集协商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在这一次的事件中,陈水扁的进退正是争议的标的,自然不适合出面协商当仲裁者。另外,社会上也缺乏可为各方所信服的清望之士来扮演这种角色,退而求其次,只能在其它几个次佳的选项中努力找出解决方案。

  方案之一,是纷争当事人陈水扁自行辞职引退,或暂时停职俟司法调查有结果后再定行止,不过这个方案日前看来似乎不太可能,只能保留一个想象空间。

  方案之二,是在紧接着下周二开议的“立法院”,由“朝野”党团坐下来,透过政党协商、研议一个可为各方所接受的方案。这个方案目前看来似乎也难成局,但在成熟的“民主国家”,政党政治的运作不全然只是权谋机诈,化解政治纷争更是政党的责任,“立院”的“朝野”党团,其实不应该妄自菲薄。

  方案之三,是由“立法院”依照台湾“宪法”条款对陈水扁行使“弹劾”或“罢免”权,但“弹劾”的成立由于门槛高,且须送“大法官会议”做最后之裁定,不只程序繁冗,恐怕也未必为广大群众所能接受,至于“罢免”权的行使,“立法院”上会期也曾激活,但却过不了三分之二的高门槛。日前,蓝营重提此议,强调绿营不应阻挡,不妨让“全民公投”来公决。此议无疑较能符合由全民当最后仲裁者之义,绿营目前虽然排斥,但如能透过政党协商,定义通过罢免只是让全民有“公投”之机,而不是意在羞辱陈水扁,则也许不失为一最根本的解决方案。

  方案之四,是由目前台“高检署”查黑中心,加速对“国务机要费”的侦办,以承办检察官陈瑞仁眼下所树立专业形象能为各方所接受,确是一个黄金时机,陈检察官诚应不辞劳苦,快马加鞭,早日让案情真相大白,以期释群疑而平纷争。

  方案之五,则是让陈水扁当完剩余的任期,符合任期制就是最好的“退场机制”之旨。这一方案唯一让呛扁群众无法接受的,则是缓不济急。

  社论最后说,古今中外,没有不散的群众运动,台湾今天固然没有爆发“颜色革命”的客观条件,大家自然也不希望看到是以类似“美丽岛事件”事件的方式收场,从而,如何找出合宜的“退场机制”,既是大家的责任,也是为台湾人民着想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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