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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研究生考试作弊通报制不能一通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4:38 浙江在线

  从今天开始,200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正式开始预报名,根据教育部的相关通知,2007年考研将在初试科目、复试内容等方面做出不少改革。早报记者昨天获悉,2007年考研初试时间确定,比去年提早一周,报名志愿只报一个。还将进一步加强复试的比重,考生如果作弊,将被通报给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9月18日重庆时报)

  作弊通报制对那些投机取巧,热衷于所谓高科技作弊等欺诈手段获得成绩的考生来

说,无疑是一个值得考量的友情提醒和事先必须予以权衡的警示。但是,笔者觉得不能简单的“一通了之”,应当有细致的跟进措施予以保障。

  这使我联想到新的治安处罚法实施之后,公安机关查处机关人员违反治安法律,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的情况。各单位对其处理不一,往往因人而异,缺乏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象什么事也没有过发生过一样。当事人照常大摇大摆、红光满面上班。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下,所在单位领导将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瞒得水泄不通,很少有人知情。而有的当事人本身就是领导或班子成员,谁也撕不开脸面来谈这档子不光彩的事,拖着拖着就让时间老人给拖没了影。如果这人平时跟领导关系不咋的,领导正愁抓不到把柄,这回正好,自己掉到了井里,“落井下石”的事就在眼前,坐等着领导来教训吧!

  当然,在这种情形之下,绝大部分的处理按“潜规则”运行。领导代表的组织与出事的当事人各自让出一步,彼此都“海宽天阔”。因为时下某些领导实在拿不出与下属较真的底气来,他自已也是一屁股屎,只不过还没有败露而已。作为理亏的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揭领导的疮疤。此时往往学得惯一点,给领导一点面子,给自己留下台阶,识时务者为俊杰,赶紧“自我批评”一番,说说“客观情况”,“身不由己,全是别人将自己拖下水的”。走个过场,与领导握手言欢,重修“官官之好”,同呼“潜规则万岁”!

  “潜规则”能救人于绝杀之途,也能毁人于鼎盛之峰。作为对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通报制度,应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制度上需要衔接。只管通报原单位,而原单位没有一个针对性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问责。即便问责,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与其“一通了之”,将皮球踢给原单位,不如直接依照有关考试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罚。通过为考试立法,对作弊行为设立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相关资质等,对其处罚到位,立竿见影地教育当事人。三是可连带通报作弊当事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监察等职能部门。四是考试组织者应对所有通报的违规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对于悬而未处者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所在单位予以追究,直至有了处理结果为止。


作者: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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