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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是制度不够用还是制度基本不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炯木

  我们的财政法制建设的确需要不断跟进新的形势,但制度的不断递进需要制度执行的良好链接,如果制度本身得不到好的执行,纵然再造出百分百完美的标本,我们还会嫌制度不够。

  上周审计署发布的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再次集焦了舆论,“屡审屡犯”成为其中的关键词。9月17日的《经济观察报》通过对审计署官员和部分财经专家学者的访谈发表分析文章指出,审计标准如何确立、制度缺陷造成的失误如何问责,已成为中央财政审计中面临的巨大挑战。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士针对屡审屡犯怪圈,直陈制度缺陷:“如果制度建设问题不解决,明年的审计结果还是不会好看。”

  难怪,在“审计风暴”的第五个年头,同一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同类问题,同类问题一再露脸,就好像它不是被审计披露,而是在宣示存在;原来原因在审计标准不知如何确立,原来这些问题都被叫做失误,原来这样的失误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这是怎么了?我们不是一直在努力地建设制度吗?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特别是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目标以来,我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举世公认,为什么我们总叫“制度缺陷”?为什么越是建设制度制度越不够用?

  回头细读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和媒体的相关披露,今年所审计出的问题依然集中在挤占挪用、闲置浪费、违规投资、虚报冒领、私存私放几个方面———专家说:“制度的缺陷,使许多可以规避和避免的问题变成了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谁说这些问题存在制度真空啊,对于上述种种违法乱纪行为,《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等均有不同表述,怎么到了我们一个劲地搞制度建设的现在竟出现了制度缺陷?如果这些事关国家财政大厦根基的胡乱行为尚没有制度制约,那我们的制度建设这些年来做的是些什么事?

  广义地说,把任何问题都归咎于制度问题并没有错,笔者也并不否认现行的财政制度,特别是财政运行机制上的缺陷是财政问题上的一个原因,然而专家们把制度当“框”,不论具体情形往内装的看法实在是形而上学的制度观,制度的确有落伍的一面,即使制定制度时考虑到了“前瞻性”也难免挂一漏万,但任何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更具有种概念的覆盖性,某一事物也并非劈空而立,它总和某类事物具有趋同性,现行制度对不常见事物的管制,本来就留下了腾挪的空间(如“等情形”、定性里的“其他”以及实施细则等),譬如在过去《刑法》中盗窃罪的范围内,人们不知道电脑为何物,自然没有盗窃电脑的概念,后来电脑出来了,窃犯如盗窃电脑就不能被认为是制度缺陷而无法可依。

  翻开现行的财政法规,很清楚的是,无论是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还是虚报冒领、私存私放国家资金,绝不能以“制度缺陷造成的失误”来打马虎眼,更不是“无法问责的失误”,这些历年审计中重复出现的老问题应当高调问责,能够依法问责。“制度缺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改变不了这些问题的违法违规性质,我们的财政法制建设的确需要不断跟进新的形势,但制度的不断递进需要制度执行的良好链接,如果制度本身得不到好的执行,纵然再造出百分百完美的标本,我们还会嫌制度不够。

  “屡审屡犯”的怪圈恰恰在于,一方面我们在高谈制度建设,一方面疏于制度的执行;一方面强调依法治财,一方面缺乏对财经律条的敬畏。在许多领域财政资金被视作“唐僧肉”任意挥霍,却并没有及时吃上孙大圣的“金箍棒”。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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