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商家不能以裁判者自居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4:56 新民晚报

  王琳

  从10月15日起,商家随意“保留”的“最终解释权”将不再“最终”了。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对本次促销活动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各大商家在促销时惯用的招数。声明“最终解释权”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争议,商家便可以裁判者自居,用“最终解释权”做最有利于己的“解释”。且不说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单单依自然法上古老的“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一原则来衡量,由作为争议一方的商家行使争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明显有违“程序正义”。试想想,在商家与消费者的PK中,面对又是选手又是评委的商家,消费者还有何机会胜出?也正因为这并不深奥的理由,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早在前些年就被消费者列入了“十大霸王条款”之中。

  严格说来,商务部等五部委近日出台的这一《办法》其实并无新意。“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的“免责牌”,这在现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可找到法律依据。商家搞促销,一旦发布了方案,进入公共领域的这些文字就与消费者发生了关系,消费者并没有义务在依普通人的认知理解了促销文本的意义之后,还需向商家咨询一下在他们的字典里,这些语句的真正涵义。若商家不认同消费者对促销文本的理解,亦可付诸司法,让中立与独立的法官来断个是非曲直。

  国庆长假将到,又恰逢中秋,这个黄金周可是商家促销的黄金时段呀,“管理办法”来得及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