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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居委会“卖”地该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20:00 光明网
戴求兵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办事处吴家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在未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政府批给原新洲区阳逻镇吴家田村民委员会的23亩拆迁还建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给喻某等人使用。检察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该案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0万元。(新华网9月11日)

  居委会也卖地?这很让人感到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在吴家田社区居民委员乃至居民看来,政府批给原村民委员会的23亩拆迁还建土地应该是集体的财产,既然是集体财产,就可以由集体处置。居委会卖地是经集体研究的,是“为了集体利益”,怎么也拉扯不上违法犯罪,甚至要为居委会和原主任因罪获罚叫屈了。

  居委会低价卖地,获利的是买地方,受损的却是居民和国家。80万元土地转让费中,社区仅支付给本社区居民青苗补偿费15万余元,另除去12万余元手续费等费用,余款50余万元留作用于解决居委会的资金不足。而通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价拍卖,该宗土地使用权以1880万元价格成交,从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0万元。居委会的轻率之举差点让国家为1800万元损失“买单”。

  “买单”的还不止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张某以及他领导下的居委会同样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张某虽个人未揣分文,但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难脱其责,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居委会构成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把卖土地也强拉进“一事一议”的范畴,终至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应该为居委会卖地“买单”的,恐怕还不止这些。从农民转变来的市民,素质并没有马上提升,法律意识的淡薄固然有自身的原因,但相关法律的教育普及工作显然也存在薄弱环节。如果让居民懂得法律知识,他们也会象“集体研究”一样地遵循法律程序的。从相关职能部门看,这么大的一宗土地,就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被贱卖和瓜分了,相关职能部门就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如果及时制止非法行为,交易也就不可能进行,居委会和那位“为了集体利益”的主任也就不会落到这等地步了。

  这样看来,从居委会卖地事件中“买单”,吸取点教训还是大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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