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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水平差与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0:33 红网

  就北京市为何把流动人口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森钟表示,从2005年到2006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有32433人,流动人口占到21782人,比例达到67.2%,其中侵犯财产的居多,达到52.7%,这说明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水平非常重要的。(9月19日《新京报》)

  法律水平差与违法是有一定联系,但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呢?而犯罪率高的群体又是

否意味着必须成为普法的重点呢?看罢报道,笔者不禁产生这两个疑问。

  应该看到,流动人员的犯罪率相对较高是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许多人的违法毕竟不只是自身自控力差等因素所使,很大程度上还缘于迫不得已的冲动——

  首先,公力救济途径不畅虽不是犯罪的理由,却是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太多的外来农民工,在农村,当地的政府没有切实地推动“三农”工作,在城里,所在地的政府又没有切实地关注他们的三“工”问题(工人、工作、工钱),当频频地面对讨薪难,当频频地面对“权利被打折”却申诉无门,他们除了选择跳楼秀,甚至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来主张权利,还有什么选择呢?当人家都选择拍卖判决书来讨债,他们耍些流氓行为来讨债又何奇之有呢?

  其次,正所谓“饥贫起盗心”,贫穷虽不是犯罪的理由,但亦是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承认,不少流动人口的偷窃、两抢行为与生活上的贫困不无关系。记得,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提出“社会反常状态论”,说的是“当人们普遍接受了某一社会‘文化目标’并为之奋斗时,若当时的社会结构并未同时为所有人提供足够多的实现机会,因此那些不能用‘制度化手段’实现这一目标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产生犯罪”,事实上,流动人口的违法与制度上的贫困亦不无关系。

  再次,记得网络上有句话说到“有北京人眼里,其他地方的人都是小地方的人;在上海人眼里,其他地方都是乡下人,在广州人眼里,其他地方都是穷地方人……”,这虽然有失偏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少大城市市民的有排外心理倾向。当流动人员给城市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又不能为多数市民所理解与欢迎,那必须会加深他们对城市的敌意,这也正是诱发犯罪的土壤。

  ……

  让我们细细想想“打工仔阿星杀人事件”,想想新生代民工的困惑,想想新生代流动人员的困惑,你就会或多或少的感受,太多的有关流动人员的刑事案件,总有一些被“逼”的成分。

  当然,哲学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其中内因起主要作用,外因起辅助作用。我们不能因为有上述种种的外因共同起作用,就说流动人员的违法行为与自身无关。但是我们是否也应换换角度想想:假如对讨薪难等问题公力救济途径通畅,假如社会扎实地做好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假如市民对流动人员少些偏见……流动人员的犯罪率是否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呢?

  从这个角度讲,在某种程度上,流动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差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解决这一群体的犯罪高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也并非万全之策。至少,单纯从“犯罪率高的群体就是普法的重点对象”这一角度分析上述数据,是不客观的。

  值得一提的是,吴森钟还表示,“流动人口文化教育程度相对低,在处理一些问题往往意气用事、甚至违法犯罪”。其言下之意,流动人员犯罪率高与文化程度低有很大关系,这不是用有色眼睛看问题吗?记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报告显示,他们当年起诉平民的案件共330多万个,平均每400个人中有一人被起诉(1比400),起诉20万行政工作人员,较于全国4000万名行政工作人员而言,其比例是1比200,而被起诉的司法人员比率是1比80。这说明什么,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本来就是两回事。这个数据既反驳了吴森钟的“有色眼睛”,进而怀疑其论据的可靠性,也证明了制度往往是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诱因。

  如此说来,流动人员是犯罪率相对高的群体,但就是普法的重点对象吗?这值得探讨。

稿源:红网 作者: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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