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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玲应否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2:53 大河网-河南商报

  日本SK-Ⅱ多项化妆品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后,江西女消费者吕萍状告SK-Ⅱ和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官司败诉后,准备再将香港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详见昨日本报B16版)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的一项广告公信度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您认为名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时,参加调查者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高达78.2%。可见,人们既对影视或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非常反感,也表

明公众普遍认为作为形象代言人的明星应当为广告代言承担责任。

  然而,SK-Ⅱ问题化妆品经媒体曝光后,刘嘉玲非但不与消费者一起调查,反而公开表示:“我和琦琦将继续支持SK-Ⅱ!”刘嘉玲之所以底气十足,是因为对于名人做广告,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制约,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往往可获得高额报酬,但误导了消费者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比如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国外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对比之下,国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症结,一目了然。■李北陵(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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