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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6:00 光明网
陈名重

  法律成为铁律,法律才有尊严。我提这个建议的目的,就是想扭转目前存在的法治双轨现象。几位学法家议论了几句“慎杀”和“废除死刑”的话,就雷厉风行地成了法官判案的准则,经济犯罪的免死判决已成大势所趋,现在的故意杀人犯,也在法官“慎杀”的种种借口之下,挂起了免死牌。可我们的刑法有关死刑的法条,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改变,笔者将这种现象妄称之为法治的“双轨制”。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酒后驾车极其残忍地将市民裘吉故意杀害,抚顺中院和省高院都认定侯建军故意杀人罪成立,去年5月中院一审被判死刑,日前省高院二审则改判死缓。改判的理由,一是罪犯有悔改表现,二是主动给受害人赔偿。

  所谓的悔改表现绝不仅仅是忏悔录之类,因为这是任何一个死刑犯为了不死都能做到的。如果口头上的悔改说词能够成为从宽免死的理由,那刑法还有保留死刑的必要吗?

  这个“悔改表现”的实质就是所谓“主动给受害人赔偿”。其实赔偿本就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样不是从宽免死的法定理由。如果这个理由成立,一个死刑犯只要有钱,就可以“钱下留命”了,没钱的人自然就只有死路一条,死刑、死缓是生死两重天,有天壤之别,如此量刑只能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讽刺!

  中院一审时,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是140多万,一审判决是15万元,因而不服提起上诉。在长达一年多的二审中,侯建军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从而撤回赔偿诉讼。究竟赔了多少,新闻没有透露,依笔者推想必定是大大超出15万元的一个巨额数字,因为侯建军有权又有钱,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活命是会不惜本钱的。拖了一年多的二审期间,省高院并没有查出什么新的案情,仅仅就是取得了上述两条从宽免死的理由,这两条理由实际上就是一条,再简洁一下就是一个“钱”字,金钱能使死人变活人。辽宁高院某些法官似乎有这方面的特长,背后常有法学高人指点,不客气地说,侯建军改判死缓,与刘涌案如出一辙。

  本该处死的故意杀人犯侯建军,在二审运作中又绝处逢生改判死缓了,这绝不是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就能以法服人的。与其说是谅解,不如说是收买,侯建故意杀人该判什么罪,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以受害家属的态度为转移,难道堂堂高院法官不懂得这一点吗?

  我们的社会不缺少潜规则,看来,已经引伸为“潜法律”了。潜法律就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学专家议论几句就是法律了。它比起现行《刑法》本本上的法条强硬得多。执行起来可说是畅通无阻,雷厉风行。

  现在一边是依法该杀的罪犯被慎杀免杀了,不但经济犯罪的处罚如此,还进一步在向故意杀人罪的领域伸延,一边是《刑法》仍然写着”“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和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条文;一边是“有法必依”和“以法律为准绳”,一边是“有法不依”和“以法律潜规则为准绳”。这种现象成了依法治国的一道“双轨制”景观。

  开门立法,立法的大门就应该敞开,让全国人民都参加讨论,以减少成文法的漏洞。法律一经通过实施就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例外,这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尊严。有了法律,却束之高阁并不实行,或者另辟蹊径,搞什么法外之法,这会形成法治的混乱,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律,其后果比起“人治”更遭糕。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我这样说并非不尊重法学家的意见,但这种意见无论怎样高明,也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将这种意见纳入法律的法条才能正式生效,在这之前绝不能当成法律来超前执行。

  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对现行《刑法》有关死刑的法条来一次审查,经过全国人民的讨论,如果确有必要废除死刑,就废除好了,或者将死刑改为30年至50年的长期徒刑,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判决的服刑时间。这样也许可以对现在某些不伦不类的司法判决有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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