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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拆迁规模四年降低了近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6: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创新规范拆迁管理模式

  ●有效杜绝新的拆迁烂尾项目

  拆迁人必须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而且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本报讯 (记者李婧)广州在全国率先对纠纷较多的拆迁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令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目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规模逐年下降, 2001年全市的拆迁房屋面积为42万平方米,到2005年时已下降为29万平方米。

  据介绍,2001年以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创新规范了拆迁管理模式,有效杜绝了新的拆迁烂尾项目的产生。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州市要求拆迁人必须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而且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同时,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办还创新了3种措施:设立拆迁监控资金账户,拆迁人必须一次性将资金全部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将确保每宗拆迁案的款项由金融机构从监控账户中直接划拨到被拆迁人的账户;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拆迁队伍和资质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各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信访资料及每次的现场跟踪检查记录全部归档,及时掌握每个地块的总体情况。

  如今,市民可以登录市国土房管局的公众网站查询(www.laho.gov.cn)或者查阅《广州日报》、《香港商报》以及查看现场张贴的拆迁公告了解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目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同地段的两处以上产权自有的补偿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要求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如遇到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野蛮拆迁的情况可拨打投诉电话83874115投诉。

  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2004年9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如下(该标准仅适用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不包括集体土地房屋):

  (1)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2)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2004年9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如下(该标准仅适用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不包括集体土地房屋):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3)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4)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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