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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驶租借车辆也应贴挂实习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9月19日讯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驾龄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必须在自己驾驶的机动车上挂实习标志。此消息经9月13日本报报道,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具体事宜。今天下午,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

  省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10月1日起,如果驾驶人领取驾驶证的时间未满一年即

驾驶机动车上路,就应该悬挂实习标志。领取驾驶证时间超过一年而不经常开车的驾驶员,可自愿到车管所购买悬挂。实习期驾驶人租借他人机动车时,也应该贴挂实习标志。10月1日后,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若没有挂实习标志的,交警将依法进行警告或者处以20-200元的罚款,扣1-2分。

  据介绍,省、市车管所和各县(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均售统一的实习标志。该标志为专利产品,黄底红字,中间区域为“实习”二字,上下方分别标有“仿冒必究”、“专利号”和“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字样;统一的实习标志分为两种,一种每套29元(适用于汽车),一种每套18元(适用于摩托车),每套两个,分吸盘式和磁铁式两种。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挖掘机、叉车、装载机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上述机动车的实习期驾驶人均应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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