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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须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27 潇湘晨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产品和服务价格需要调整时须组织听证

  ●价格调整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承受能力

  ●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建立补偿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需投入资金1200亿元至1500亿元。如此巨额的投资和繁重建设任务,政府如何应对?

  昨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副省长徐宪平表示,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政府给出的答案:转变政府职能,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

  要防止发生“甩包袱”现场

  10月1日即将实施《条例》对特许经营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运、二处、三供”。其中“一运”即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索道、轮渡等;“二处”即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三供”即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这些行业主要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依法严格按程序进行特许经营。“同时, 作此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一窝蜂’不切实际地搞特许经营,防止出现将市政公用设施一卖了之、甩包袱的现象发生。”省建设厅厅长向世林解释。

  价格调整须组织听证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条例》同时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并组织实施。

  政府要当好“公共责任人”

  副省长徐宪平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近几年建设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更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重大突破,即由长期传统政府垄断经营,改为特许经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上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

  “市政公用事业的突出特点是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竞争也是有限的。如何能够真正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即引入竞争机制,又不损害公众利益,不危及公共安全,这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责任人’和‘守夜人’的义务。”徐宪平表示,政府把本来由自己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事业通过合同约定交给市场主体经营后,政府从原来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转变为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虽然政府职能发生了变化,但必须加大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监管,把着力点放在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营运、服务价格适时调控、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标准的优化制定四个方面。

  本报记者 谢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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