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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权要求“无暂住证须退出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7: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魏文彪(南昌编辑)

  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须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昨日发出消息:自19日至21日,北京警方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确保国庆安全。(9月19日《新京报》)

  出租房房主如果发现房客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当然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是希冀出租房房主与房客签订所谓“治安责任保证书”能够“保证”治安安全不现实,因为这样的“保证书”显然只有在房主经常监视房客行为前提下才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房屋既然已经出租,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出租房房主,自然也就应尊重房客的隐私权,因而不可能会去随时“打探消息”。尊重房客的隐私权与“用房自主权”也是房屋能够顺利出租的必要条件,所以会成房主从追逐经济利益出发的本能选择。

  更重要的或许还在于,尽管房主出于公民义务应当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房主显然不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不负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但是出租房主未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就要被罚款,无异于是给房主强加了打击违法犯罪的义务。打击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以北京警方的做法有转嫁义务之嫌。

  在“外地房客没办暂住证必须立即退房”的规定下,如果房客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住处,显然就要流落街头。更重要的是,办理暂住证并非公民租住房屋的必要条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租住房屋须先办理暂住证。对于公民来说,“法未禁止即可为”,所以即便没办暂住证,作为公民的“外地人”也有权租住房屋。房主与房客达成房屋出租协议是一种受到法律保障的民事行为,因而在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自由出租房屋也是作为公民的房主的权利,即便与房客发生租住纠纷也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

  对于政府来说,“法未授权即不可为”,而勒令未办暂住证的“外地房客”退房,及要求出租房房主承担保障治安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举动。而且这样的规定与做法已经不恰当地介入到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当中,对公民自由契约权构成侵犯,动摇作为市场经济与社会正常运行的根基。

  或许有数据能表明犯罪人口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外地人”,但是作为犯罪人员的“外地人”在所有非户籍人口当中毕竟只是少数,尤其是像北京这样户籍限制极其严格的特大城市,犯罪人员在非北京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更是极低,所以将所有外地人视为潜在犯罪分子并施行种种“隔离”措施毫无道理。不说在北京工作的非户籍人口中有大量的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为北京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即便是普通的“外地人”也在北京纳税,政府不但不出台人性化措施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反而统统将他们打成“另类”予以歧视,显然不但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令他们倍感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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