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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排他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08 浙江在线

  权利天生不具有排他性,如果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那么必有一方的权利不属于“正当权利”;当某一方明显正当的权利与另一方的权利相冲突,那么这另一方的权利必然不正当。权利是至上的,而权利与权利之间则是平等的。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当前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该草案最引起争议者,是如下一条:醉酒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

者中断服务。反对者认为,“拒载醉酒者显得不人性”———“喝醉酒的人本身就需要大家照顾,这个时候打个车都拒载的话,那么醉酒者该怎么办?难道自己开车,那显然不可能。”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而忽视了醉酒乘客的利益。此报道经互联网转载后,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尽管杭州市并非始作俑者,此前天津、青岛已有相同规定出台),很多人都把批评的矛头指向这一规定。

  那么怎么办呢?很显然,那就只能让出租车司机为醉酒者吐脏自己的车子、满车酒味毁掉下一桩生意、驾驶安全受到威胁……为所有这一切可能的麻烦认倒霉了。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出租车司机因此损失的不是“利益”,而是“权利”。有人说出租车业是公共事业,因此出租车司机理当为这些意外损失埋单,这种说法看似顺理成章,其实是偷换或误换了概念———且不说出租车业相比于公共汽车业,其公共性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即使出租车业是标准的公共事业,但行业的利益与具体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又岂可混为一谈呢?这正如岂可把公交公司的利益与公交司机的利益混为一谈一样。

  醉酒者打车的权利与出租车司机正常营运的权利,二者发生冲突,其中必有一方,其正当性值得怀疑。当有人质疑“喝醉酒的人本身就需要大家照顾,这个时候打个车都被拒载的话,那么醉酒者该怎么办?难道自己开车,那显然不可能”时,可曾意识到如下一种荒谬:如果没有出租车,没有公交车,为了解决他的回家问题,是不是连“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都要受到质疑?在醉酒者有可能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醉酒者该怎么办”不应是第一位的。

  解决“醉酒者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也不是出租车司机的义务———如果是缘于醉酒者自己的不节制,他理应为自己的不节制付出代价;如果是缘于朋友的劝酒,则他的朋友难辞其咎;我国对酗酒的处罚相对宽容,但如果强求不相干的人为其醉酒埋单,则已突破宽容的底线。

  因此,归根结底,“醉酒者怎么办”的问题应该由政府解决,或通过立法,或通过建立相应救助机制———派出所与救助站应向没有自理自控能力又没有亲友帮助或者滋事的醉酒者开放。如此说来,不还是草案本身存在缺陷吗?其实非也,《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只是一个行业条例,至于街头的醉酒者“怎么办”,那不是《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能够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

  有评论指出:“出租车可以拒载醉汉,基于同样理由,公交车也可以拒载醉汉了?”似乎一语道破“出租车可以拒载醉汉”的荒谬,但其实,基于同样理由,“公交车可以拒载醉汉”也没有什么不正当之处。更关键的问题是,没必要高估“出租车可以拒载醉汉”将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毕竟出租车只有载客才能获利,苟非搭乘者不具自理自控能力,出租车司机一般不会拒载;至于说“可以拒载醉汉”将会给出租车拒载以弹性空间(比如乘客只是稍稍喝点酒他就说你是醉汉),相信这样的出租车司机为数不多,而遭投诉的风险也将有效制约这种行为。

  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排他性,我们在强调乘客的至上权利时,也要以尊重出租车司机的权利为前提。


作者: 张永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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