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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五六分钟内必须撤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在福州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不管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高峰时段5分钟以内、非高峰时段6分钟以内均必须撤离现场。这是为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不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严重堵塞,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补充规定》中规定的。

  《补充规定》要求,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

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应告知报警人,由当事人各方签名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会告知当事人各方要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无须派警力到场处理;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110”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GPS巡逻车值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理,拍照和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状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处置时间规定为:高峰时段市区5分钟以内;非高峰时段市区6分钟以内。计算处置时间从民警到达现场开始,至现场撤离为止。对于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拒不撤离现场的,民警予以拍照后可立即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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