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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粮“毒酒”:多少监管在“陈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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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据央视《每周质量播报》报道,位于江苏如皋的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从2003年1月开始采购万余吨陈化粮大米酿酒,所酿黄酒,可装4800万瓶。几年来,这批数量巨大的含有

致癌物质的“毒酒”已被销售一空。更令人震惊的是,两年多来,大部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更谈不上索赔;而截至目前为止,该公司所得到的唯一处罚仅仅是,被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40万元。

  据有关专家介绍,陈化粮是变质的粮食,在储存中会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作为霉菌产生的次生代谢产物,被证明对人和动物的肝脏、肾脏等组织和器官具有很大的危害,黄曲霉素B1的毒性非常强。

  强烈的毒性、巨大的销量,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长期以来“波澜不惊”的生产、销售过程,乃至即使两年后终于被查处,仍是似有若无的“处罚”———4800万瓶“毒酒”,40万罚款,一瓶酒平均不到一分钱。很明显,面对如此荒诞事实,比陈化粮酿酒事件本身更值得、也更需要关注和追问的是,这一切背后行政监管的“陈化”———变质、霉变。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有着一长串的行政监管部门,如粮食部门管收购资格、工商部门管交易、质监部门管质量、卫生部门管卫生等等,并且条例专门强调:“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第17条),“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

  如此制度设计,不能说不全面,也不可谓不严密。然而,眼下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一个有着50年历史的酿酒企业,公然(在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竞拍)采购了价值900多万元的陈化粮16000多吨,然后大张旗鼓地酿成24000吨“毒酒”,并最终平安无事地销售一空。其中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除了企业自选自送50克大米代表一万多吨大米到有关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测、结果“合格”之外,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上述法规制度所要求的任何一家行政部门的监管身影。

  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不是小作坊,而1万多吨陈化粮、两万多吨“毒酒”,也不是小数目,何以数量众多的监管部门竟然纷纷都视而不见、集体消失了呢?如此“陈化”的行政管理,其背后所预示的霉变、毒素,难道不更触目惊心、发人深省?而事实上,这种往往伴随着行政监管“陈化”的陈化粮泛滥,早已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陈化粮成为民工粮、学生粮事件,以及各种层出不穷的陈化粮被用作各种食品原料的事件……

  没有公共行政职责的品质,就没有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社会生活的品质,这是多少公共卫生方面的教训反复证明了的一个道理。因此,对于南通白蒲酒厂陈化粮酿酒事件,彻查并追究行政之“陈化”远比粮食的陈化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否则,“陈陈”相因的食品安全困境,便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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