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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包工头”将退出建筑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23 贵州都市报

  ●工程招投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应分给具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工工资将有保障金

  ●住宅工程应实行监理●工地噪音将被控制●住宅工程竣工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按《草案》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这意味着“拖欠民工工资”有望成为历史,同时,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这意味着活跃于建筑行业多年的“包工头”将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工程招投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条例(草案)》提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有形建筑市场原则上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设立,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包工头”将退出历史舞台

  《条例(草案)》提出,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这意味着活跃于建筑行业多年的“包工头”将退出历史舞台。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建筑工工资将有保障金

  对于务工人员待遇,《条例(草案)》提出,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对于务工人员素质,《条例(草案)》提出,从事建筑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住宅工程应实行监理

  《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

  工地噪音将被控制

  《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竣工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条例(草案)》提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民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住宅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分户验收。作者:方正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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