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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干活致残雇主被判赔两万 不服提请抗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4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卢荻 通讯员樊莉

  家住南宁市新阳路的许女士雇请的保姆在干家务时,不慎滑倒,造成左手伤残十级。那么,许女士该不该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许女士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许女士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9月19日,南宁市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提出抗诉的决定。

  保姆干家务伤残

  中年妇女冯某是南宁市民,没有固定职业。2004年2月,她与自治区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部帮其找一份保姆的工作。同年2月11日,南宁市新阳路的许女士到家政服务部找保姆,家政服务部就把冯某介绍给她。许女士对有工作经验的冯某比较满意,同意聘请。

  刚开始,雇主和保姆相安无事。同年3月27日,冯某在拖地时,因地滑不慎滑倒,造成左手受伤。经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骨折。同年11月19日,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伤残级别为十级。这时,雇主和保姆之间因医疗赔偿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了分歧。

  2005年4月,冯某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许女士和自治区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雇主被判全额赔偿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为,雇佣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本案中,冯某经家政服务部介绍,受聘于许女士,为许女士提供家政服务,许女士定期给予冯某一定的工作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两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

  冯某在许女士的指示和授权范围内为其利益从事活动,在该活动中引起了人身损伤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许女士承担。冯某与自治区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冯某与该服务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冯某与该服务部之间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终止于冯某受聘于家政服务部接受用人单位之后。故冯某请求该服务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许女士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费和伤残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驳回冯某对自治区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许女士不服,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提请抗诉不受理

  虽然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但许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她觉得不应当由她来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于是,她决定到南宁市检察机关申诉。她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理由是: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主次不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申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冯某向许女士提供家政服务,其在从事的工作范围内受伤,应当由雇主许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受害者在雇主家拖地,因地滑不慎摔倒,其过失的认定应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法院根据庭审事实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受伤不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判决由许女士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据此,南宁市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提请抗诉决定。编辑:韦怡作者:卢荻 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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