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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放假回家途中溺水 法院判决学校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5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宾法 记者黄岸)宾阳县某中学学生小珂在放假回家途中,抄近路趟水过河,结果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珂的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获一致,家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4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9月18日,宾阳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5年6月29日下午,宾阳县某中学期末考试结束后,学校宣布放假。初一的学生小

珂与同校的小燕、小秋等同学结伴回家。途中,5人不是按正常途径从桥上走过,而是抄近路从距桥大约一公里处趟水过河。

  5人行到河边时,因河水较急,小珂、小燕、小秋等3人先涉水,刚行几步,3人就被水冲走,小燕挣扎几下爬上了岸,而小珂、小秋仍在水中上不了岸,小燕等人与对岸的放牛人见状,立即大喊救命,附近的村民闻讯赶来将小秋救起后,与随后赶到的该校部分教师一直打捞到21时,但仍不见小珂的踪影。

  6月30日早上,该校继续组织教师在出事河床与村民一同打捞小珂。直至30日16时,打捞人员才在河的下游捞起了小珂的尸体。该校事后支付了参加打捞工作的村民的补助款和小珂尸体处理费等费用8000多元。

  法院认为,小珂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初中生,以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该知道趟水过河的危险性。小珂在放假回家途中涉水过河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在学校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以外,学校对此不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对小珂的死亡,学校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校方为小珂的死亡开支的8000多元,是校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对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对校方这一举措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编辑:韦怡作者:宾法 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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