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房管局答复提案 业委会法律地位目前暂无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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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1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严丽君实习生/杨艳秋)今年初因提出为业委会立法的提案而广受关注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吴名高,近日终于盼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将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草拟《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之际,力争在业委会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但上述两项条例、规定也无法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市国土房管局在答复中表示,支持为业委会立法的建议。答复称,由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对业主大会成立、运作和合法性判断方面缺乏具体和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仅增大了业主大会成立的难度,而且难以保证其成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事项才能制定法律。 据此,业主大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法律地位和自治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层面才有权解决,地方性的法规、规章无权规定。也就是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也无法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对于国土房管局的答复,吴名高认为,其实物业管理协会应该是业主的协会,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成为行业商会,这样就能使双方对等地博弈,物业管理事业就能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