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律地位目前暂无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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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27 南方新闻网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答复吴名高委员提案 业委会法律地位目前暂无解决办法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严丽君实习生杨艳秋)年初提出为业委会立法提案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吴名高,近日终于盼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答复中表示,下一步 将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草拟《广州市无业管理规定》之际,力争在业委会方面有所突破。但上述两项条例、办法也无法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广州市房管局在答复中表示,支持为业委会立法的建议。答复称,由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对业主大会成立、运作和合法性判断方面缺乏具体和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仅增大了业主大会成立的难度,而且难以保证其成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事项才能制定法律。 对于国土房管局的答复,吴名高认为,其实物业管理协会应该是业主的协会,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成为行业商会,这样就能使双方对等地博弈,物业管理事业就能健康发展。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