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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 退休老人最受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33 南方新闻网

  “新医保”退休老人最受惠

  市民反映医保费缴纳未满年限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表述由用人单位补缴

  本报讯(记者陈捷实习生林晓敏)“征求意见稿中,是不是忽视了我们这些退休老人啊?”67岁的刘先生是广州白云山制药厂的退休员工,他昨日拨通本报热线,讲述自己对“

新医保”的意见。其实,相对于未成年人、大学生等尚需继续等待的人群,退休人员的优惠在《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实实在在地体现着。

  新增加对高龄老人优惠

  刘先生提到的有关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实际上在这次改革中,是有很多优惠的。如住院起付标准,除大幅降低外,还增加了70岁以上的老人降低10%的规定,更减轻了高龄退休老人的经济负担。

  另外,通过调整重大疾病补助金的支付功能,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70%。

  例如,现时广州医保封顶线(不包括重大疾病补助)约13.5万元,若一位退休老人看病花了8万元,以个人自付两成计算,即是说自己要出1.6万元,如果新办法实施,则个人只需自付4200元,少花了1.1万多元。

  医保费不足年限由单位交

  李女士和陈女士都是广州新华书店员工,两人昨日不约而同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了书店几十名员工遇到的共同困惑。“书店一大批员工都是2001年、2002年分批纳入医保的,年龄也在42—44岁之间,如果按照新标准,我们在2012年7月后退休,但缴费年限还不够15年。”

  其实,针对5年过渡期后的退休人员,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表述。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以下办法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在2012年6月30日前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相差的年限,应当以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5%为标准,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在2012年7月1日后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相差的年限,应当以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为标准,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特别提醒

  一万份资料免费取阅

  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劳动部门再次强调,《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至10月5日,市民可用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件(电子邮箱:ybc17@gzlabour.gov.cn)形式提交,劳动局将在获得有关意见后,进一步对该稿加以修改完善。完善后的办法将送广州市政府,由市政府颁布实施。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公布,能看到的人群有限。市劳保局已经赶印一万份征求意见稿全文,陆续下发到全市各区所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供市民免费取阅。

  欢迎您提意见

  您对《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有何意见?您认为该办法有哪些还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欢迎您拨打本报热线:020-87388888,把您的看法告诉我们。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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