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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安责任保证书”无异于“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9:53 金羊网-新快报

  ■石求阳

  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消息,从即日起,出租房主如未按规定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处罚;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北京警方这么干已经涉嫌两点:一、将房客假想成了隐藏或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北京出租房主假想成了窝藏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人;二、在此基础上,以“治安责任书”进行强加,以罚款相威胁,无视“房客”和北京出租房主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就必须视他无罪。公民是否到派出所登记身份证应是他的自由,而不可强迫。以罚款相威慑等于是对这一自由的侵犯。

  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出租房主没有任何义务要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对本是公安机关责任的治安负责。签订不签订“治安责任书”完全是房主和房客的自由,以罚款相威慑同样是对出租房主自由的侵犯。北京警方的“规定”无异于以“连坐”的威慑方式将本属自己的治安责任强加给了出租房主。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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