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媒体评论案件不能简单归为"媒体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0:24 浙江在线

  上周,最高法院公布了新闻发布的禁区和新闻报道的禁区,后者包括:“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有专家评论说,这是担心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

  “媒体审判”一语,容易理解得简单,也容易理解得绝对。“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

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比如,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后者的例子更多。

  因此,“媒体审判”不仅仅是一个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的因素,同时也是一个与案件当事人权利相对的因素。如果仅仅以法官独立审判来否认“媒体审判”的弊害,至少是不充分的。

  但从实际看,法官能否独立审判,媒体的影响只是一个方面;权力的不当干预则恐怕是更重要的方面。而一些国家对媒体报道案件做出比较严格的限制,也主要不是为了防止他们影响那些具有成熟经验的职业法官,而是要防止他们影响那些作为陪审团成员的普通公民———因为站在那个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重要地位上的普通人,才极易受到媒体影响。我们司法制度中没有这样的陪审团。因此,考量媒体对判决的影响,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可与西方画等号。现在一提防止“媒体审判”,有人总爱拿西方作为根据,其实,中西法律制度不同,媒体对法庭判决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西方法庭对媒体报道的态度,也并非发布禁令那么简单。上世纪60年代,英国有一种叫瑟利德米的药品导致许多孕妇生下畸形儿。这个案子拖到70年代一直没有结果。《星期日泰晤士报》为此调查并报道此事。结果检察总长给该报发了一道禁令,理由就是“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由此形成了“检察总长诉泰晤士报有限公司案”。是检察总长的指控被上诉法院否决了。当时担任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丹宁爵士认为:必须是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危险”的情况下,这种禁令才是合理的,因为,“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在诉讼开始以前和诉讼结束以后,我国的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在诉讼被搁置或未被积极审理时,也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因此,上诉法院支持媒体报道。但这个判决又被上议院否决了。最后,案件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裁定《星期日泰晤士报》有权发表瑟利德米案件的报道。

  上面这个案例见于丹宁法官《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它说明,即使在对媒体报道案件实行严格限制的英国,这种限制也是相对,而非绝对。它是在不同价值之间权衡的结果———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公众利益之间权衡,而不是无条件地否定其中一种价值。涉及人们基本权利的问题,往往需要法庭在具体的诉讼中反复地掂量轻重。

作者: 马少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