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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追缴制度增加贪污的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08 信息时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在2006年9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指出,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后悔莫及。

  当前我国反腐败力度越来越大,许多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但是,也有一部分腐败分子出狱之后,仍然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能够真正做到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等。但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贪官污吏,是否必须附加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有些法官认为,对贪官污吏“打就不罚,罚就不打”,只要不是赃款,或者没有认定为赃款,那么,就不应该判处没收财产。这就为部分贪官污吏享乐提供了物质基础。有些贪官污吏在监狱中利用金钱收买看守,自由活动,甚至从事商业经营。有些贪官污吏保外就医之后,骄奢淫逸,让普通老百姓为之侧目。所以,如果仅仅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而没有在经济上让他们倾家荡产,那么,他们就会继续沉浸在花天酒地之中,不思悔改。

  所以,制度决定犯罪的成本。如果不改变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那么,就很难从根本上铲除贪官污吏活动的土壤。香港一位被判有罪的警察因为涉及不明财产来源问题,香港司法机关长期穷追不舍。即使在他死后,也继续跟踪有关资金的去向。最后,被判有罪警察的亲属与香港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自愿交出上亿元的资金,确保香港的司法判决落到实处。

  现在,人们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限制腐败分子的人身自由刑罚方面,而没有看到追缴和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重要性。其实,腐败分子之所以触犯刑律,完全是内心深处贪图享乐的心理在作怪。只有将他们搜刮的财产没收充公,才能彻底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打碎他们抗拒法律的精神防线,震慑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如果坐几年监狱,可以保住自己的万贯家产,那么,将会有更多的犯罪分子前仆后继,从事犯罪活动。

  如果说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惩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只是行动上的惩罚,那么,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才是真正的精神和物质处罚。对那些爱钱如命的犯罪分子来说,一旦他们能预见到被判有罪之后,所有的财产将会被没收,他们会进行经济上仔细盘算,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可能会有所收敛。

  所以笔者主张应该尽快修改我国刑法,实行财产追缴制度。凡是贪污渎职犯罪,犯罪分子所有的家产必须充公。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分子财产的时候,不受时效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醒贪官污吏的家人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才能让潜在的贪官污吏心生恐惧,让远在海外的犯罪分子不敢恣意横行。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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