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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罚了之不能成为行政惰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11:25 云网

  据9月18日的《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在2003年酿造的水明楼系列黄酒、明通系列黄酒,还有其他加饭酒、花雕酒等,都是用陈化粮大米酿造,而陈化粮中含有强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会对人的内脏产生极大伤害。2005年5月,当地工商局已经对该酒厂处罚了40万元。然而,尽管违规厂家已经被处罚,但问题酒的受害者却一直不知情,案情也一直未能公开。至于如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则表示,这批酒已经进入市场两年多,要搜集和召回不太可能。

  表面上看,这一劣质酒事件中,行政监管部门所做出的努力和相关解释似乎都是情有可原,无可深究。但仔细思考,却可以发现,相关部门的行政作为呈现出一种强烈的惰性,罚款成了事件圆满解决的标志,而至于行政作为的真正目的却早已被抛至于九霄云外,可以随意被几句搪塞之辞抹得一干二净。

  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直接破坏的是市场秩序,但从根本上讲伤害的则是公众的切身利益,食品等直接关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人身安全的行业尤其如此。因此,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行为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公众的利益,切实捍卫消费者在市场博弈中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前提下,罚款只能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仅仅是一罚了之,却对消费者所遭受的伤害不闻不问,不采取切实的补救措施,任期继续蔓延和发展,那么,这样的监管顶多是半吊子的监管,政府部门的诚信和威信也就大可值得怀疑。

  事实上,在当前市场秩序尚不健全,行政改革尚不彻底的情况下,不少政府部门把罚款当作监管中的万能钥匙已经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其中的根由,无外乎两条。一是行政监督缺失所造成的行政惰性,说白了就是避重就轻,怎么方便怎么来。开张罚单,省时省力,不啻为监管的最佳手段。可问题往往是,行政便利了,公众利益却常常被践踏了。二是利益部门化导致罚款成为一种部门创收和“发家致富”的有效手段,交通罚款中的违规现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上述情形,无论哪一种,都是把行政罚款与行政作为的最终目的相混淆了,是把行政部门自身的便利和利益置于公众利益之上。

  类似于南通问题酒事件中的半吊子监管的事件还很多。甚至有的事件连半吊子都算不上,而是彻头彻尾的渎职、欺骗和隐瞒,例如这几天引起舆论关注的上海“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在所有这些事件中,政府监管部门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不再是公众利益的看护者和守门人,而只是自身利益的保全者和扩张者。在他们眼中,公众所遭受的无情伤害根本无关宏旨。

  在今天这样一个公众对和谐秩序呼声日益高涨的时代,政府部门显然再也不能安于一罚了之的懒汉形象,更不能编造借口为自己的半吊子行为作辩护,置公众利益于不顾,那样最终的代价只能是政府在公众中的诚信和威望丧失殆尽。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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