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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应视为可引渡罪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1:06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9月22日电 记者王斗斗 见习记者徐伟 “当前,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呈扩大之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恐怖主义犯罪已构成了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的严重威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行为都应被视为可引渡的罪行。

  张军是就“上合组织成员国法院之间司法合作”这一专题进行论述时所提出的。他

说,任何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行为均不应该被视作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或出于政治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或政党、团体不能基于政治立场或其他利己的目的,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应共同谴责并惩治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对人民生命、尊严和安全的粗暴侵犯。

  “由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内部的国情差异,各国在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和罪犯引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司法程序,但这不应成为开展跨国合作的障碍。各成员国要不断加强司法协调,逐步形成相对一致、互相衔接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从法律上保障打击恐怖主义合作的有效开展。”张军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刑事司法合作:

  在立法上,各成员国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贩毒、洗钱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确定为严重刑事司法犯罪。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等方面,各国全力开展合作,尽可能协助对方获取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执行。

  在信息交流方面,如果一方主管机关认为了解某信息有助于另一方预防犯罪、减少损失,或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在无损于其独立调查或审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未收到查询的情况下主动向对方提供己方所获信息。

  同时,确立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并在发生管辖竞合时,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角度出发,通过协商互惠,顺利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移交;确立相应的对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犯罪财产的原则和程序,将其作为各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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