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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合作水平 推动地区持久和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11:06 法制日报

  金秋送爽的日子里,为期两天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上海圆满结束。

  会议期间,与会各成员国在“司法公正和司法合作”的主题下,秉承“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就“法院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合作机制

的完善”等议题进行了探讨,并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在发扬“上海精神”,提高司法合作水平,推动地区持久和平繁荣等方面意义深远。

  会议的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成员国的司法合作水平。历史和现实证明,司法不仅在各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日益成为推动国际和区域合作不可或缺的建设性力量。通过此次会议的深入探讨与交流,建立了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同时,各成员国法院之间在合作机制发展方向、合作原则、合作框架等方面达成共识,在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在有关案件的司法协调、司法程序衔接、执行合作等问题上形成了一些基本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成员国法官之间的互访和培训,促进成员国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更有利于提高成员国的司法合作水平,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国内发展环境。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里,我国将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开展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不仅能够在防范和惩治跨国犯罪、打击“三股势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有利于我国汲取各国经验,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治在我国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有利于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繁荣。我国的发展离不开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而地区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我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各成员国加强有效和务实合作的一次重要实践,与会各国最高法院也都愿意坚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加强司法合作,保障公平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这次会议必将有利于增进成员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深化成员国的政治互信,加强安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扩大人文等方面的广泛交流,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增添新内容、注入新活力,为地区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首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成功召开,表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司法合作,并愿与各成员国政府一道,秉承上海精神,坚持务实合作的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遵循《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加强各成员国法官的友好交往,努力完善司法合作机制,推动司法领域的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司法合作水平,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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