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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证机关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0:38 红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其近日下发的一项通知中说,长期外出人员所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尚未到期的,可暂缓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待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时,公安机关优先为其换证;长期外出人员在外居住较为集中且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有一定困难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人前往外出人员居住地集中办理人像采集和换证手续,也可以由本人提供近期标准照片,由其家人或亲属持外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申领手续。(9月21日《东方早报》)

  通知为何指出,长期外出人员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尚未到期的,可“暂缓”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何若外出人员居住较为集中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困难的,公安机关可能组织专人前往采集人像办理手续?这里面的信号已经相当明显,信息量已经相当充足,据此不难作出如下判断:即令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尚未到期,居民也得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如果不是这样,未到期就不用着急办,是完全可以一直“缓”到快要到期的,何来“暂缓”之说?如果不是这样,常听说公安办案经费紧张,怎么可能经费那么紧张还肯拿出钱来,去外地采集人像?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据称有很多好处,居民用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意义重大,所以办证机关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地推行二代证原无可非议;不过,办证机关是否忽视了其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的庄严标注──此证,“×年×月×日签发,有效期××年”?那个庄严标注是什么呢,本质而言,乃是办证机关的庄严承诺。只要是在那个有效期内,那么居民拿它就好使!而现在,办证机关急急火火要求居民换证,这是否意味着,办证机关视自己作出的承诺为乌有,不再履行承诺?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明明标注着“有效期××年”,推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办证机关却对其随意突破,造成局势,令居民的身份证不论到期与否,均得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这个问题其实很严重。如果用高标准的道德尺度衡量,这种迫使第一代身份证提前下岗的做法是大有问题的,因为比之一般的“人”,发证机关更应该讲究八荣八耻,而八荣八耻当中就有一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谁能认为,发证机关视庄严承诺为乌有是诚实守信呢?则,发证机关在这个荣辱条目上何荣之有?

  其实,即以低标准的法律尺度衡量,办证机关的这种做法也是不合适的,因为身份证法上也是明明写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办证机关应该尊重法律而不是突破法律。至于什么条件下该换证,居民身份证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得很具体,办证机关遵照执行就完了,岂能突破之?该条法律曰:“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现在,假设有一位居民在外地工作,其身份证尚未到期,那么按照办证机关现在的要求,必然是这样:要么其得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换证手续;要么其等在外地,得等民警去采集人像,或者其得将合乎标准的人像寄回让家人、亲属代办。而所有这些选项,就办证机关而言,均与身份证法构成冲突,均背离诚实守信要则;就被办证者而言,其已丧失法定权益,丧失国家公民的主体地位。常听人说司法为民,可是如果民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益都无所保障,还谈何司法为民?是故,请办证机关务必以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为荣。如此则国民幸甚,国家幸甚。

稿源:红网 作者:李岳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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