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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规采购”与“考试作弊”何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06:00 光明网
卢新亮

  为了整饬考风考纪,教育部公布了《200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注意事项》,通告称: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记录,并作为招生单位录取工作的参考,考生作弊情况将被通报给考生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据新浪网9月18日)

  在教育部《报名注意事项》出台之后不久,审计署又公布了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这一份触目惊心的政府采购“违规清单”中,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

教育主管部门也赫然在列,其中仅“违规采购”一项金额就高达数亿元。(新华网北京9月11日)

  不客气的说,教育部出台这样的防止作弊的“注意事项”,对笔者、对考生均没有任何的新鲜感可言,毕竟,从小学到大学一路考过来,每次考试均被强调“不许作弊”,耳朵里都快长茧了,反到是教育部被审计署揪出来的“小辫子”引起了笔者不小的兴趣。

  根据审计公告,教育部违规采购的情况,涉及10多个所属单位,违规采购金额1.45亿元……而公布“报名注意事项”的主要当事人也就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等单位,“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正是违规单位中的“重灾区”。

  这么多的经费,既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如此采购,似乎也有一种“作弊”的嫌疑。打开《现代汉语词典》,“作弊”一词在被解释为“欺诈蒙骗、图占便宜的行为”。如此分析,作弊的表像有两个,一个是“蒙骗”,这是最浅层面上的东西;另一个就是“图占便宜”,这体现了作弊者的动机,毕竟任何“作弊”均离不开利益的趋使。考试中心等单位,拿预算外的钱,买汽车、购家具、更新办公设备,这样的“违规采购”,不正是在国家的视线之外,干有益于小团体利益的买卖吗?这,恐怕也得算做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作弊”吧。

  事实上,国家考试纪律和国家财务纪律作为众多社会规范的一种,无疑都需要由“道德”和“法律”两把尺子来保驾护航,但如果这些规范面临法律的缺口,来自道德的约束力往往就会变得相当孱弱。可以预见,在《考试法》正式出台之前,突破“道德自觉”的违纪行为恐怕仍会愈演愈烈。“通报工作单位和学校”就能达约束考生的目的吗?果真如此,那些既不受学校管辖,又无单位的“研漂者”又有谁来约束?同样,在《审计法》的处罚体制尚未完善之前,“违规采购”的行为,仍将难以度绝。事实上,如果监督着和被监督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体制下的协调监督,更像是一种监守自盗。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知道,主管部门的良好的行为示范,好过一千条“临时抱佛脚”的通知。相反,如果自己违规作弊在先,却宽于律己,严于律人,他所颁布的法令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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