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挪用经费者5-7年禁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2:53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3日公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草案,侵占、挪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草案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

  草案对基金的资助范围、基金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基金工作的监督等作了规定。按照草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对于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项目负责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或者提交的报告或者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行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我国于1981年11月建立科学基金制,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

  ■链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今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100017)

  电子邮件:jkl@chinalaw.gov.cn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