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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厅]说经费·话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7:3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基层呼声] 职级不解决 待遇上不去

  我是湖南省一个偏远贫困县的检察官,1986年参加工作,现在副科级,工资收入800元左右。我之所以能够解决副科级待遇,是因为到乡政府挂职了两年。院里还有相当一部分干警,已经工作二三十年了,仍然是科员级。级别上不去,所有待遇也就上不去。

  1998年开始评定等级的时候,就是开始喊政法机关“吃皇粮”,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时候。然而,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那时吃“皇粮”叫得不怎么响的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吃上“皇粮”了,而我们呢?至今还在等,还在盼。多少业务骨干退休了,也没有等来检察津贴的落实。

  再说“两房”建设,上个世纪我们一直没有自己的办公楼,上面要求要在多少年内完成,否则,年终考核要扣多少分。没有办法,检察长只好硬着头皮上,最后靠东挪西借和牺牲干警福利,终于把办公楼建起来了。现在光建房就欠银行贷款20多万元,干警该得的福利得不到,心理不平衡有怨气。这么多年了,应该由单位根据干警扣多少补多少的住房补贴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应该每年补给干警公费医疗的补助款,更是想都不敢想。

  《检察官法》施行十多年了,津贴一直没有着落、工资标准待遇“另行制定”也还是一纸空文。近年,我们省里为检察官津贴问题下了一个便函,经多方协调争取,县里同意纳入预算(检察长120元/月,科级110元/月,科员100元/月)。这个标准如果让我们下面争取是争取不到的,还要靠上面想办法。只有文件有规定,下面才好向地方财政争取。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工资标准应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标准;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按行政级别套的,检察机关人员的行政级别普遍较低。检察官工资标准应该按照有关等级标准制定一个合理的、能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工资标准。另外,检察官等级编制还应有一个过渡标准,以解决工作年限长的人员级别、待遇问题。(作者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检察院干部)

  落实津贴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落实检察官等级待遇是检察职业保障体制的方向和应有之义,作为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我们仅就落实检察官等级待遇问题,提些看法,仅供探讨。

  实施范围的特定性。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是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的,落实检察津贴也应与检察官等级挂钩。

  实际操作的简洁性。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等级主要是五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初步构想每个级差为10元。这样既清晰明确又便于操作,同时也能体现出差别。如,四级高级检察官160元,一级检察官150元,二级检察官140元,三级检察官130元,四级检察官120元,五级检察官110元。

  资金来源的可能性。资金是制约检察津贴实施的最大障碍。由本院自己承担存在一定难度,在资金的来源上,一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由财政每年补贴一大部分;二要体谅党委、政府的难处,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机关内部开源节流,这样,落实检察津贴才有可能性。

  实施保证。落实检察津贴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于已被任命检察官职务,但没有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补贴问题,既要充分考虑历史原因也要考虑现实的状况。结合这些检察官的职务、工作年限、工作岗位,与同等条件的检察官相比较后就近确定补贴等次。

  二是用活检察津贴。要使检察官们认识到检察津贴并不是给予他们的福利,而是对他们所从事岗位和其工作实绩的相应补贴,只有认真履行检察官职责者才可能享受。(作者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干部)

  参照警衔津贴中央地方分担

  《检察官法》已实施多年,检察官等级评定亦已依法而行,然而,作为与检察官切身利益有关的检察津贴却一直没有兑现,致使检察官微词颇多。其实,检察官对检察津贴未予兑现的抱怨也在情理之中。首先,人民警察早已享受警衔津贴,而同样有着职业风险的检察官为何不能享受津贴?其次,既然《检察官法》已确定检察官可以享受检察津贴,为何不依法而行落实《检察官法》?显然,尽早落实检察津贴是检察人员发自内心的一种呼声。

  笔者以为,应从以下途径解决检察津贴的落实问题:

  一是检察津贴应与检察官等级挂钩,参照警衔津贴评定办法,将各等级的检察官的检察津贴拉开档次,以此激励检察官积极进取。

  二是对于检察津贴的财政来源,在目前将推行检察办公经费包干制度的形势下,可以将检察办公经费与检察津贴分开支付,检察办公经费按人头由地方财政支付,而检察津贴则由中央财政支付,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在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到一定程度以后,应最终采取检察办公经费与检察津贴统一由中央财政支付的方式。

  三是检察津贴的实施办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作者为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干部)

   [网友观点]

  职级不解决待遇上不去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财政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为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和为社会提供公共需要而存在。检察院不是经济生产部门,是典型的国家机器,不能创造收入,只能依靠财政支出来运转,因而无论具体情况如何,“财政”摆脱不了其中的责任关系。再者,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收,其速度还超过了GDP的增幅,在这种繁荣的背后,许多基层政法机关和行政部门运行困难,那么无论原因多么复杂,现行的财政体制或管理手段需要反思和追问。

  在笔者看来,9月11日《声音周刊》刊登的两封“检察官来信”,本身就是对财政责任的拷问。舆论每回对“执法经济”的批判也是对财政责任的拷问。吃“皇粮”的老是填不饱肚子,“杂粮”便成为不择之食;“执法经济”衍生出来的恶,其背后都有一份财政责任。

  “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是一切财政政策的出发点,然而这个被置于第一位的“吃饭”问题在改革开放的经济大发展中并没有解决好。一段时间来,什么“只给政策不给钱”,什么“财政保温饱,小康自己找”,事实上许多地方的财政政策在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自食其力”,一些机关部门为了“吃饭”,衍生出“罚款第一其他靠后”的公权荒唐,“污染越重环保越富”的行政怪圈,还有诸如“鬼门关”、“食物链”等种种罪恶。由此看来,科学的财政分配与现实的财政处境还有相当的距离。

  说到财政责任,“财政”最大的理由是人员超编,但财政供给单位为什么超编,其原因还在于财政放任了非税收入的无序分配,财政编制管理、预算管理其实只是一句空话。两位“检察官来信”应该让我们的财政对其履职责任警醒起来。(王炯木)

  ■我认为解决经费保障和津贴落实问题,关键在中央。如果像抓“非典”、抓禽流感一样抓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和津贴落实,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建议有关决策者和新闻媒体到贫困的基层检察院实地调研。(寸草心)

  ■要解决经费问题,我有三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中央级的检察职业工资及经费保障文件,明确检察人员工资待遇等浮动范围。地方根据此标准,根据财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层报上级检察院和政府备案。二是高检院应加快改革步伐,制定相关政策,缩小地区间横向差距和系统内部上下级纵向差距。三是进一步规范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官、书记员、法警等不同身份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各种工资待遇中有所区别。(段维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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