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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条例》并不违法,但内容未必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7:37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专家:《条例》并不违法,但内容未必合理
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婚姻登记条例》一事涉及不少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

  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条例》并非文章中部分人认为的“违法”。因为《婚姻登记条例》的直接立法根据不是《母婴保健法》而应是《婚姻法》,而《婚姻法》并没有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必须条件;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

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因此,1995年施行的《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旧规定与修订于2001年《婚姻法》的新规定不一致时,《婚姻登记条例》只能适应《婚姻法》的新规定。否则,才真正构成违法。

  那么,《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是否应该修改,是否应该增加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强制性条件?在笔者看来,《婚姻登记条例》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其条文绝对合理。正如文章所报道的,主张修改的理由在于降低出生缺陷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提高人口素质。而人口素质属于国家可以强行以法干预的“公域”。因此,这里的问题不是能否强制婚检,而是建立和恢复强制婚检制度能否有效地实现提高人口素质的立法目的,有没有较此成本更低的方案(如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孕检等)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不违法,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婚姻登记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应该受理和答复呢?笔者认为,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完全有权建议,作为享有法规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建议,自然应该受理和答复。遗憾的是,《立法法》和最近通过的《监督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受理和答复公民、组织、国家机关审查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的期限都没有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产生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其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不完善。最容易、最可能发现法律规范冲突,并且对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最有积极性的应该是与相应法律规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起草阶段就为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提供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的参与机会(如听证会、论证会、网上评论等),很多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但是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效用是很有限的。我国现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运用《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位阶和法律规范冲突时应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冲突,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其二,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其三,通过《立法法》建立的法律规范冲突裁决制度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其四,通过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建立的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解决法律规范冲突。

  但是,目前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最重要的缺陷是程序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就程序而言,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后,何时答复、受理,何时开始审查和怎样审查,何时裁决和怎样裁决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就公众参与而言,备案是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基本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备案审查人是很难发现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

  导致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改革立法体制和完善立法程序予以缓解,但是却不可能完全消除。必须明了的是,法治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完全消灭法律规范冲突,而在于建立和完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机制并使这个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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