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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慎重行使撤销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时是非常慎重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监督法学习班上表示。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杨景宇说,从实践经验看,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既是严肃的,又是慎重的;既能解决问题,又避免简单化。

  “具体来讲,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一般是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沟通,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只有制定机关拒不纠正,人大常委会才需要动用撤销权。”杨景宇表示,这只是极个别的情况,通常一经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制定机关就会自行依法纠正。

  杨景宇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个别地方作出的规定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经采取内部沟通、小范围通报等方式提出,有关地方很快就纠正了,效果很好。他举了两个例子。2003年11月,一个省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反映,该省有个县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县委决定,在乡镇人大设常委会,行使相当于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据此,全县二十多个乡镇先后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不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这个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领导同意后,向这个省的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作了报告,省委很重视,立即指示予以纠正。那个县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暂行规定被依法撤销,已经产生的乡镇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地被撤销。

  又如,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负责主持乡镇人大会议和召集下次乡镇人大会议,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只是负责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有关代表工作和日常工作。有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却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决定接受乡镇长辞职,决定代理乡镇长,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等属于应由乡镇人大行使的职权,这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后,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作了通报,由有关地方自行作了纠正。

  杨景宇表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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