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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检方一纸通知堵执法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26 法制日报

  最近,关押在江苏省南京市各看守所的一些涉毒犯罪嫌疑人中流传这样一个说法:有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又有复吸毒品行为的,可能在被判有罪服刑后,仍然被劳教。这引起了一些试图以轻罪躲避劳教者的恐慌。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事。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确实下发了一个《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以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防

止出现执法偏差,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更加有力。

  这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或有立功、自首表现,或因引诱而贩卖毒品等,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由公安机关做其他处理,以切实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病因

  南京市检察院的这个“处方”,源于他们对南京涉毒犯罪的一个调查。

  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南京市的涉毒犯罪呈不断上升和蔓延的趋势,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犯罪类型。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就此进行的调研发现,涉毒犯罪中相当一部分是微量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告诉记者,有一个区检察院,2005年涉毒犯罪批捕后被判刑的242人中,有96人涉及微量贩毒,占被判有罪的近40%。

  南京作为一个东部城市,应该是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而不是贩毒犯罪的重灾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贩毒,尤其是微量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呢?

  原来,这中间有奥秘:凡涉及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因为复吸毒品被发现,在查处中主动交待的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罪行的,而且几乎都是你举报我微量贩毒,我举报你容留吸毒。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呢?

  这得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说起。

  贩毒和容留吸毒,不但在我国,在许多国家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处重点打击之列。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一律批捕和起诉。但微量贩毒和偶发的容留吸毒本来就难处重刑,如果再有自首和检举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多是判处拘役3至6个月,常常是拿到判决书,就出看守所。而吸毒呢?虽然不是犯罪,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凡复吸毒品的,都应该被决定劳教两至三年。

  原来,“粉友”们是想通过假举报、假自首来钻法律的空子,达到事实上的从轻处罚。

  对策

  王珍祥告诉记者,涉毒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重点打击对象。而在我国,先后出台的关于打击涉毒犯罪的政策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其精神都体现了一个“严”字。

  严,一是犯罪事实认定要严。但在所有涉及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案件中,几乎没有现场抓获的,而定罪证据主要是相互的口供印证。“凭这样的证据定罪,只要有一个人翻供,这个案件就很危险。”事实上,目前很多原来坚持供认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者就纷纷在翻供。

  另外,严,也要体现在打击的客观效果上。重复吸毒人员之所以愿意承认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是因为他们觉得,拘役3至6个月,比劳教2年以上“合算”。显然,如果让他们择轻而从,钻法律的空子,既无法体现打击涉毒犯罪要严的精神,也达不到惩戒、教育的目的。

  这就需要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更加有力。因此,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依据

  其实,这是个看起来从宽,但却体现了法律的有效衔接,有非常强烈的针对性的文件。

  按照这个通知精神,凡在因为复吸毒品被查处过程中主动交待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一般不予批捕,“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

  其中的条件是:1,数量要少,确实是微量(不足1克),2,有自首立功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而那些有现行毒品贩卖行为,或本身是被贩毒案件牵出来,本人又没有吸毒历史的,则一律批捕、起诉。

  王珍祥认为,这样的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堵塞了执法的一个漏洞。

  “司法实践中,贩毒分子一般不吸毒,且贩毒数量也较大,也不会只有一次,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刑法处理。但对那些声称贩毒,又没有其他证据,却有复吸毒品问题的,就要正确运用法律,以达到最好的惩戒教育效果。”

  他告诉记者,拟订这个《通知》的依据,就是《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关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的规定。

  这真是一个高招!复吸毒品人员不是想通过“自首、立功”躲避较长时间的管制吗?我就让你的“自首、立功”成为不予批捕、起诉的理由。而对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复吸人员,公安机关一般是要根据规定决定劳教的。

  因为免除刑事处罚,并不包括放弃其他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

  王珍祥表示,下发这个《通知》,目的是尝试正确运用法律,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疏而不漏,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现在,不但看守所的许多曾经“主动交待”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问题的人纷纷翻供,甚至还传出了“如果不翻供,坐完牢后还得劳教”的说法。

  王珍祥说,虽然按照他们的理解,刑法调节的是刑事犯罪,而劳教则是一种行政手段,两者处理的对象不同,事由不同,不存在谁吸收谁的问题,但《通知》中并没有这样的内容,目前也没有这样的实践。“不过,如果复吸人员存在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问题,却有可能加重对他们的劳教处理,所以那种想以轻刑躲避劳教的‘小聪明’再也玩不得了。”

  据了解,对于南京市检察院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中,合理运用法律的尝试,江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们的做法也引起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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