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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陈水扁有三招应对“国务机要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8:54 人民网

  人民网9月25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社论说,自态“高检署”公布曾秘密侦讯陈水扁夫妇以来,历经相当时日的街头大规模“倒扁/挺扁”较劲,“国务机要费弊案”却沉寂如故,不见动静。

  于此同时,则不断传出台“总统府”正与“独派”大老对案情发展进行沙盘推演,并对检察官处理“国务机要费”弊案的各种可能方案,竟有极细腻的分析和应对策略。而承

办检察官陈瑞仁日前曾亲口承认:“陈‘总统’曾经二度极力约见谈话,但遭我拒绝。”两相对照,一场当权者意欲操控司法、逃脱制裁的丑剧,俨然正在台湾人眼前上演。

  社论说,这样的忧虑,确有所本。台“高检署”既然证实早在八月七日及二十日分别侦讯陈水扁和吴淑珍,且曾告知二人可能触犯伪造文书及贪渎罪嫌,以及可委任律师到场;则是检察官已依刑事诉讼法履行了对待“被告”侦讯的程序,显示陈水扁夫妇不折不扣地已是检察官侦查中的“被告”。然而,台“高检署”却何以坚决不予证实此一进度,甚至使用“潜在性被告”此一不伦不类的非法律名词?

  在此种社会忧虑中,又传出台“总统府”与“独派”人士对案情作出种种“推演方案”,不啻是欲对承办检察官下指导棋。何况,那些“推演方案”,对检察官而言,都是违反职责、难以向社会交代的恶劣办法,检察官根本不能接受。

  例如,方案之一是:“全案侦结后全部封存,待陈水扁任期届满再议”云云,即断不可行。因为,“国务机要费”弊案不仅陈水扁一人涉案,至少还有并无“刑事豁免权”保障的吴淑珍、台“总统府”相关公务人员以及李碧君等涉案;这些人既无“刑事豁免权”,而在检察官查明之后,不论他们是共同正犯、从犯、帮助犯,请问依哪一法条可将之“封存”而不予起诉审判?检察官倘胆敢那样做,必将吃上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明知有罪之人无故不使其受追诉处罚”的渎职罪名。

  据称,第二套方案则是:“就算吴淑珍以及其它人被起诉,只要陈水扁未被起诉,且起诉书内不说出陈水扁的案情,那陈水扁就仍可顽抗下去”云云。然而,依据台“法务部”函示,陈水扁被告虽不能起诉,但须“暂予签结”,以待任满再追诉。而依台北地检署对台开案的处理,其签结部分,虽未起诉,但仍然应公布案情和理由(虽然那些理由大有问题)。因此,倘若检察官起诉了吴淑珍及其它人,则在“签结”陈水扁的部分,亦须公布案情和理由;届时,恐怕陈水扁想模糊案情亦难以如愿。

  方案之三,据称打算以“阻却违法”来规避刑责。所谓“阻却违法”是指犯罪已经构成,但有刑法规定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依法令行为”、“业务上正当行为”等情形时,得以免罚。陈水扁以假发票报销“国务机要费”,然后自称用在“秘密外交”,这样的行为能算是哪一种“阻却违法”的事由?若谓“目的正当”即可使用非法手段,则过去许多挪用预算判刑的案例岂不是全部要翻案?更何况,是否真的用在“秘密外交”,也不是陈水扁说了算;只要检察官逐项逐人清查陈水扁的“秘密外交用途”,必将查出坐实陈水扁报假帐的更多罪证。

  最后,还有所谓“反正‘总统’不能被起诉,就走到任满那一步再说”的方案。也就是说,纵使检察官公布的案情已证实了陈水扁涉嫌贪渎,也要使用“豁免”特权直至任满,再想办法开脱。这就确实可能出现僵局,倘若陈水扁完全不顾社会后果,而且民进党仍然抵挡提出“第二次罢免”案,陈水扁或许真的可以顽抗到底。不过,为防陈水扁在任满即出逃,检察官自应盯紧,在陈水扁任满的那一日午夜十二时整,立即限制其出境,进行追诉。如此,则即使陈水扁要赖到任满,亦不能免于被诉究。

  社论最后说,本案是社会视听之所系,倘若承办检察官和协助检察官的调查局人员,遇有任何来自陈水扁或其左右的压力,应立即将伸入司法的黑手公诸社会;检调人员膺此重任,自应效忠台湾“宪法”和台湾人民,有此一念,正义可存,司法亦将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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