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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法律也成为小偷的保护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9:45 浙江在线

  昨晚8时许,在斗门城区桥北三路的电力小区内,一小偷通过爬水管上了四楼阳台的雨棚后被居民和巡警发现。晚10时,斗门消防人员动用40米高的云梯,将走投无路的小偷成功抓住。(9月24日《珠江晚报》)

  不妨看看具体的新闻细节,“8时45分,一辆云梯消防车迅速到位,但考虑云梯的高度不及楼层的高度,消防人员又于9时整调来了扬程高达40米的云梯车。”、“在做好消防

车定位、地下铺垫等准备工作的同时,斗门公安分局又派出一名谈判专家上楼与对方沟通,在稳定对方情绪后,9时40分,三名消防特勤人员登上了云梯车。”、“谈判专家一面安慰对方不要怕,消防人员迅速与对方身体接触,用保险带将对方系住,”为了保证小偷的人身安全和生命保障,不惜动用了消防设备、公共器械,还动用了谈判专家,斗智斗勇后,最后用保险带将小偷系住才算完成了抓捕任务。

  身在四楼雨棚后,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虽然当事人做出了偷盗行为,公安机关并没有为他是小偷就剥夺、否定、轻视他的生命安全需要和救助需要。在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认定之前,小偷虽有犯罪嫌疑,享有的安全人权仍然存在,换言之,就是小偷触犯了有关法律,如何处罚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而不能因为是“小偷身份”,就加重惩处。甚至用合法的追捕手段逼迫小偷,不得不跳楼逃生,安全丧失。所以,这一次“善待小偷”,不仅是人道主义和人本主义的胜利,更是理性、法治和平等人权的凯旋。正如“斗门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称,不管是小偷还是精神病人,首先要保证对方的安全。”——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可很多人面对小偷,选择多是冲动、蛮横和“冲撞法律”,淡忘程序,暴打小偷、游街示众、网上公开小偷照片、体罚小偷等。这种以暴治暴的惩处解决了心头之恨,却让司法文明和精神和谐倒退了一步。因为在法律面前,只有平等、程序和诉讼,而没有“小偷商标”,更没有由此造成的司法歧视和司法特区。小偷虽然成了“道德歹徒”,不会因为“身份问题”而受到额外的“法律价码”和“惩罚加码,不会因为“身份标签”而被剥夺话语权和基本人权。只有社会、司法和社会公器将小偷这样的“社会败类”也放在和正常人一样的司法平台上,司法才能具有更多公平,法治才能具有更适当的社会环境。

  让法律也成为小偷的保护神。社会的理性、法治体现,多是从对待“小偷”之类的司法实践中透射法治光芒的。比如新西兰,对小偷的态度,就给予了严肃的“司法宽容”:要捉拿正在行窃的小偷,其所偷财物须值300元(1新元现合人民币5.7元),或行为手段够判刑3年以上,否则捉拿就犯了非法拘禁罪。还须注意:一,不准手持器械威胁小偷———这犯了恐吓罪;二,不能骂小偷———这犯了侮辱罪;三、更不能打小偷,这可是重罪———伤害罪;四,如未贴出“有狗会咬人”的醒目告示,而家里养的狗又把小偷咬伤了,那就犯了狗类疏于管理罪———除要向小偷赔款,还要将狗处以“人道的毁灭”。(据有关资料)所以,小偷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要让我们来评价,很多人肯定说,“保护过了头”,这种“过了头”的背后不正是轻视法律、以暴治暴的不良反应吗? 。 “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如果我们的公安机关都能有珠海市的这种理性、从容和法治化观念,社会自然就能得到懂法、敬法的社会氛围,回归人权和人文。


作者: 耿银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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