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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致残解约是否得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7:58 沈阳网-沈阳晚报

  胳膊因公残废,对34岁的尹玉军来说,就如同一场挥之不去的噩梦。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今年9月15日,尹玉军接到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意外工伤右肘残废

  9月26日,尹玉军向记者讲述了令他痛不欲生的一幕。尹玉军家住苏家屯区林盛堡镇
,在该区一家水泥有限公司做机械巡检员。

  “去年6月27日9时,我在巡检配料站过程中,发现配料站石灰石输送皮带因下雨物料湿,皮带积料跑偏。为了使其恢复原位,在检查处理过程中,我的右手不慎被运转的皮带卷入皮带辊中。”

  据尹玉军介绍,当时他被送到苏家屯中心

医院,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开放性脱位,伴神经损伤,右肱骨撕脱骨折关节囊破损。去年年底又到沈阳军区总医院接受了二次手术。因为右肘粉碎性骨折,手术后换了人工骨头。

  此次意外,经过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尹玉军为七级工伤。

  单位解除劳动合约

  “工伤发生后,单位开始对我挺照顾,2005年12月12日与我签订协议书,其中说等我医疗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尹玉军表示。但是今年9月15日,尹玉军却接到了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单位为什么单方毁约?9月26日,记者来到苏家屯区的那家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综合部的董部长和刘部长接待了记者。据他们介绍,与尹玉军签订的合同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当时因为他正接受治疗,所以未与他解除合约,而且我们还照常给他发工资。确实签订相关协议,但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安排工作的时间。“我们也想给他在单位中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但任何一份工作都需要双手才行。单位现有看门、送报纸等工作全已外包,而厂内的其他工作对小尹都不大适合。”刘部长表示。

  “企业处理问题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我们的企业也要生存发展啊!”董部长说。所以,该厂做出与尹玉军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同时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2.5万元的决定。律师:单位做法欠妥

  对于单位的决定,尹玉军很难接受。

  9月28日,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义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赵律师介绍,单位现在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约,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第27条表示,职工因公致残等级为7-10级,企业安排工作确有困难,本人自愿离岗自谋职业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离职补助金。但尹玉军一事并不适合此条款,该单位有门卫、付货等岗位可给他安排。单位说已经外包给别人,但单位不外包不就解决了吗。赵律师希望,相关制度应当尽快完善,对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给予相应保障。本报记者吴妍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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