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儿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判赔偿母亲要求返还房屋不当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4:24 大众网-农村大众

  儿子趁母亲不在家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母亲要求返还却被驳回。9月29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是张某之母。2006年年初孙某老伴儿因病去世,在处理完老伴儿的后事后,她即应邀去了东营亲戚家,临走,将与老伴儿共同所有的房屋交由其子张某代为保管。半年后,孙某回到村里,却发现自己的房屋已是人非物换。原来张某在母亲离开的这段时间,

将房屋登记到了自己名下,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来此做生意的外乡人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在索房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但其要求被驳回。

  本案中该房屋系孙某和其老伴儿的共有财产,在其老伴儿去世后,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孙某和其子张某对该房屋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张某擅自为处分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对于孙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我国物权变动采公信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公信原则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则。即若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张某已事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王某基于对房屋权利现状的信赖与张某为交易行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已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孙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高立俊穆晓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