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交强险”时应告知哪些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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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4:24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我在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没有将该车曾发生车祸致一人重伤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近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指责我故意隐瞒实情,没有履行对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害得他挨了领导的一顿批评。请问,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告诉保险公司哪些重要事项? 金小明 答:由国务院公布、于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其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可见,如果投保人未按规定履行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将承担被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风险。 袁仕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