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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文件保障建筑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8:27 人民网

  人民网福州2006年10月17日电记者江宝章报道:福州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工头不得代领工资;建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必须把不拖欠、克扣工资写进工程标书等等,以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

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榕政办[2004]203号)文件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

  《意见》规定,福州市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和外地进榕施工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意见》规定,将不拖欠、克扣工资作为福州市工程标书必备条款,作为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之一。

  对施工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经查实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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