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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处理“欣弗”事件,司法缺席了又未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20:35 四川在线

  据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震怒而倍受关注的“欣弗”假(劣)药致使11人死亡案件,最终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与该案件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作出了“严重”的撤职处分(总经理裘祖贻、常务副总经理周仓、副总经理潘卫、企业二车间主任袁海泉、企业质量保证部部长崔同欣对“欣弗”不良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同时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行政警告的还有其他8位相关责任人。

  从通篇报道来看,“欣弗”药品案件被定位成“劣药事件”,其社会影响定为“不良事件”,而且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在通篇新闻报道中,找不到“欣弗”假(劣)药致使11人死亡案件的司法介入影子,这不得不使人感觉到“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法律)权力”的一种映像,而这种映像又恰恰与依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原则背道而驰,尤其是致使11人死亡的基本事实,已经形成了具有“恶劣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良事件”,早已超出了行政(家法)干预司法(国法)的权限范围。因此可以认为,“欣弗”案件不仅仅只是行政自述(自管)案件,而是刑事公诉案件。假如只以行政处理的方式了结此案的话,毫无疑问,司法必将遭到羞辱,死者必将不得安息,社会必将失去正义。

  愚下并不反对行政处理,而且行政处理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行政自律方式。但是必须看到,行政处理毕竟只是“家事”处理范围,并不能代替司法处理的国事价值和社会正义。更何况,“欣弗”案件造成的死人事实已经触犯了国家刑律,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早已超出了“家事”界线,而进入了国事范围,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规定条件,岂能以行政处理方式“家事家了”而不交由司法机构进行“国事法了”呢?的确让人有些费解。国家《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明文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便从对“欣弗”事件进行行政处理的全文报道来看,不管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都符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条件。然而遗憾的是,愚下并没有从全文报道中看到只言片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意思,那怕是假装的意思都没有。这也是愚下认为“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法律)权力”的原因。

  面对“欣弗”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愚下总有一种“司法缺席了又未了”的感觉,不知道这种感觉是对新闻报道的不信任呢?还是对司法问责心存疑心?或许是行政处理过后该移交司法问责的已经在悄悄进行?或许是司法缺席已成定局?……?总之,新闻报道留下的悬念太多太多,司法问责路在何方引人深思,“欣弗”案件“司法缺席了又未了”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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