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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吻失学”法律依据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北京科技职业学校航空学院大二学生陈平(化名)日前因“男女生交往过密”被校方劝退。陈父表示难以接受,他将有可能起诉学校。其实,陈平“男女生交往过密”就是因他与女友在教室当众接吻。(《新京报》10月15日报道)□盛大林

  北京科技职业学校劝退陈平的首要的罪状竟然是男女生交往过密。班主任称,男女生交往过密是学院严格禁止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知道该校的校规中有没有男女生交往过

密者劝其退学的明文规定?如果没有,学校劝退陈平就缺乏根据;如果有,我看这样的规定未免有失法律依据。

  劝退与开除一样,都是剥夺学籍的处分。在校规的各种处分中,都属于“极刑”之列。而只有犯了“天条”的人,才应该被判处“极刑”。可是,“公开接吻”就算是犯了“天条”吗?

  大学生都是20岁上下的成年人。青春萌动,激情洋溢,男女之间,情之所至,亲密之举,应在情理之中。对此,社会以及学校都应该持以宽容和人性的态度对待。也许有人要说,“接吻”可以,但不能“公开”。但,公开了又怎样呢?

  大学应有其严格的校规,但大学的“清规戒律”动不动以开除学籍示威却有些不近人情、不讲人性,或则可有法律上的违背。也许,大学生在公开场合拥抱接吻确实不妥,甚至应该禁止。但触犯禁止并不都是犯了“天条”,违禁的人也不一定都要处以“极刑”。

  笔者以为,对待青年学生,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因此,对“公开接吻”的学生,校方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作出适当的处分,但“一票否决”未免失之苛刻。有谚曰:“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像“公开接吻”这样一种在一些人思想中只关风化无伤他人的“错误”,以教育人为天职的学校怎么能如此决绝?况且,在这个法制社会里,一吻失学的法律依据又何在呢?高校也未免太草率了。RR观点二

  大学生仅是学生中的“大人”

  □门立雪

  如果被校方用以劝退学生的“男女生交往过密”等6条“罪状”是“小事”,那么,按陈父的“意思”推敲,学业就是“大事”了。试问,有多少大学生对此等“大事”重视了?为什么大学生对那些“小事”却如此热衷且乐此不疲?我认为,与大学生认为自己是“成人”的心态有关。

  不要以为自己是大学生,就可以像成年人那样肆无忌惮地交友恋爱、当众接吻、甚至同居结婚,大搞一些人流、生子等特别成人化的行为;也不要以为自己成了大学生后,就是万事大吉了,就可以不用再学习了。毕竟,大学生仅是学生中的“大人”,归根结底是个以学业为主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成年人所该“享有”的资格。观点三

  接吻要退学,结婚呢?

  □胡艺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就是为了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学校劝退的依据何在?再说了,教育部去年就取消了大学生不能结婚的禁令,大学生连婚都可以结,这所学校还在规定男女生交往过密就一票否决,真是让人恍若隔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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