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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险入股银行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41 新京报

  《通知》发布的更重要的意义或许在于,其为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现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目标,提供了必需的制度性条件,是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举措。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促进金融制度变革的意义大于金融机构合作的意义

  《通知》的发布,是继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以来在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的实质性突破,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保险机构来说,其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使得长期以来,饱受投资对象单调困扰、苦于“长线短用”的保险资金,有了更适合自身特点的长期投资渠道,从而有助于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结构,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使保险机构能分享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对银行来说,其找到了一个极具资金实力的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壮大自身的资本力量,放大资产规模,提高业务经营的稳定性,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使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原来以代理产品销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浅层次业务合作关系,上升为更深层次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将导致两者之间在合作范围、合作规模、合作深度等方面产生质的飞跃。

  比较而言,《通知》发布的更重要的意义或许在于,其为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现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目标,提供了必需的制度性条件,是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举措。

  这种促进中国金融制度变革的制度层面的意义,较之其对金融机构合作层面的意义要深刻得多。

  分业经营易造成金融机构在某一业务领域的垄断

  必须看到,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的混业经营发展很快,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合作范围越来越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正面临着严峻挑战。

  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相对单调,贷款业务在资产业务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居高不下的流动性过剩和优良贷款客户相对不足,大大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分业经营使银行改善和优化资产结构的努力受阻,银行无法通过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多样化,有效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分散经营风险。

  分业经营容易形成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在某一业务领域的垄断,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也会损害金融业的活力,不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道理很简单:有效的金融专业分工是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划定的。在金融创新发展导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结合越来越紧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依存关系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在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紧密结合,金融交易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因而对金融机构的规模经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的情况下,再过分强调专业分工,必然造成较多的市场壁垒,提高金融交易成本,抑制金融竞争,导致金融效率损失。

  应该看到,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一些原本由商业银行掌握的金融资源,在高投资收益率的诱惑下转向资本市场,一些原来依靠银行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也转向资本市场筹资,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因此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条件恶化,因而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又是稳定资本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一支重要的投资力量。

  没有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要扩大资本市场的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是很难做到的。

  需推出促进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和监管规则

  金融市场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市场体系。而分业经营限制了资金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自由流动,阻碍了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导致各子市场被人为割裂,这不仅削弱和降低了金融市场效率,而且也不利于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即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金融业务,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不受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必将使受分业经营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总之,摒弃分业经营制度,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金融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演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提高的表现,是金融深化、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各类金融机构的内在要求。保监会发布《通知》,可能就是在着眼于某些保险机构已经或将要取得未上市银行股权这种现实的基础上,推出的顺应保险机构要求的适时和明智之举。笔者希望其他监管部门也能像保监会一样,审时度势,根据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变化,不失时机地推出带有创新意义的促进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和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动力,而不是阻滞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桎梏。

  □苑德军(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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