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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按城镇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5:11 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若凡)农民工受伤应按农民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10月1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中牟县地税局按城镇标准赔偿受伤的农民李景山110229.76元。

  经查实,中牟农民李景山以开三轮为业,经常在中牟县县城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今年1月2日,李景山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中牟县地税局司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

伤,李景山无过错,地税局司机全责。

  就赔偿问题,李景山要求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数额为110229.76元;而中牟县地税局认为李景山是农民,应该按农民标准进行赔偿,数额为62500.64元。协商未果,李景山诉至法院。

  中牟法院根据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的规定: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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