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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让房市限价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6:00 光明网
乔新生

  在采取商品房限价措施之后,地方政府必须制定更多配套性规定约束开发商的行为,同时也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使限价的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

  不出人们的意料,在轮番采用土地、税收、信贷、城市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之后,为了进一步抑制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模式的限价措施。

  限制房价是政府法定的宏观调控措施

  我国《价格法》第30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换句话说,限制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宏观调控措施。

  但是,由于价格是市场经济基本信息,限制价格有可能会扭曲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人为造成供需不平衡,所以,如果价格宏观调控措施使用不当,产生负面效果也不无可能。

  房地产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地域性市场,在供给多元化前提下,房地产价格主要取决于当地居民的需求状况。由于前期房地产市场发展,没有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求,所以,才出现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疯长的现象。全国主要城市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其实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措施。通过限制房地产市场价格,可以挤出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使房地产市场发展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房地产市场也是一种建立在民主决策基础上的特殊市场,换句话说,房地产市场具有民主性。在一个城市居民的需求千差万别,决策者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既不能眼睛向上,向中央伸手要政策,也不能无视普通居民的需求,盲目拉升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取决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必须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加以确定。所以,各地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房地产价格,并且根据现有房地产供需状况,设计当地房地产宏观调控价格制度。

  同时,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需求弹性较大的市场。也就是说,房地产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充满弹性的动态市场。所以,在采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及时调整价格制度,否则,错误的价格信号很可能会导致当地房地产供不应求或者供过于求。

  限制房价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中央政府不是没有预见到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也不是没有注意到房地产发展中的民主性和需求弹性,在地方政府一些权利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只能采取断然措施,加大中央宏观调控的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是,当中央政府在理顺土地、规划、税收、信贷等法律关系之后,必须放手让各地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自行出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如果在一个城市外来资本较多,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稳定构成威胁,那么,当地政府应当审时度势,采取限价措施,确保当地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

  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政府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如果在销售环节没有出台相应地措施,那么,价格调控手段所获得的收益不一定能落入普通消费者的手中。

  正如人们所注意到的那样,采取限价措施可能会在一个城市出现“两种市场”,如果限价销售的商品房供应短缺,那么,如何分配限价销售商品房就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政府在住房回购或者限价销售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公平交易,极其重要。

  除此之外,在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后,如果对商品房质量缺乏监督,则有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由此可见,利用价格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不但没有减少政府的责任,反而使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如果地方政府在房屋分配、质量监督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那么,可能会出现新的腐败现象。

  需要配套性措施约束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笔者不是给各地的商品房限价措施泼冷水,而是提醒决策者注意,商品房限价措施不能一劳永逸。在采取商品房限价措施之后,地方政府必须制定更多配套性规定约束开发商的行为,同时也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使限价的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的具体建议是:首先,必须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出台房地产价格宏观调控的具体制度,并且报国务院备案。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反复操纵房地产市场价格,致使资源配置出现严重紊乱现象。其次,应当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由人民代表大会出台各项地方性法规,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沆瀣一气,打着宏观调控的幌子,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房地产市场具有地域性特征,但房地产开发必须建立统一的市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开发商,确保各地商品房质优价廉。建设部可以在现有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制度基础之上,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投标招标机构,通过全国性的招标投标活动,选择合格的房地产开发商。

  总之,地方政府通过限价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具有法律依据,但是要想使价格调控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性规范;地方人大应当监督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行为,防止在限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寻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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